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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就《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答记者问

2023-06-19 09:30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电力企业燃煤发电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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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近日修订发布了《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规范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2007年,原国家电监会制定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并于2011年10月修订印发了《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文件印发多年以来,各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调试期上网电量结算、差额资金管理等,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逐步规范,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性进一步提升。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电源结构、价格政策和电力市场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是需进一步适应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政策要求。随着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取消,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并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2022年全国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交易价格已较基准价上浮18.3%。但调试期电价仍按基准价的80%执行,发电企业投资火电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一些项目核准后建设工期明显滞后于计划投产时间。此外,部分水电大省丰水期市场化交易价格较低,调试电价高于市场交易价格,主动转商运动力不足。

二是需进一步明确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条件。近年来,新型储能行业发展快速,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多项文件,明确独立新型储能作为并网主体和市场主体的身份,而现行32号文管理对象仅为发电机组,未考虑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有关事项。

三是需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2015年,我局印发《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取消并网安全性评价等前置条件,对32号文部分条款做了补充调整。由于32号文出台时间较早,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亟需将32号文与18号文进行合并修订,优化和减少不必要的前置条件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合理的市场环境。

问:《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修订立足电力体制改革新形势新背景,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程序、调试期电费结算机制、参与辅助服务方式、适用范围等关键内容进行完善,以适应当前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备案程序。2011年印发的32号文更偏重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工作的行政管理,2015年印发的18号文取消了相关审批事项。本次修订明确,在规定时间内具备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进一步取消了并网调试申请等备案程序。

二是对机组调试期电费结算标准按规定进行了上浮。32号文明确火电机组调试期电价按标杆电价的80%执行(水电为50%),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改革后,2022年全国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交易价格已较基准电价上浮18.3%,32号文不再适应当前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经商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本次修订将调试期电费结算标准与市场价格挂钩,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燃煤发电机组的调试期电费将由原来的0.8倍浮动至近1.2倍,以某省2×66万千瓦火电机组为例,按照当地市场化交易价格测算,调试期电费收入将增加约6000万元。预计今年全国将有300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投产,调试期火电机组将增加至少17.5亿元的电费收入,此举将有利于调动发电机组投产的积极性,助力迎峰度夏电力保供大局。

三是对机组调试期参与辅助服务责任进行了重新明确。32号文规定,机组调试期电费的20%作为差额资金,其中,一半计入电网企业收入,一半纳入辅助服务资金。本次修订按照“宜市场则市场”的原则,采用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替代计划性的差额资金,明确机组调试期承担辅助服务责任,并设定调试期电费的10%作为分摊上限,既对调试机组进行适当约束,也避免给调试机组带来过高成本负担。

四是进一步扩大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次修订将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储热等新型储能纳入适用主体范围,明确了独立新型储能参照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行执行,并对具体要求进行细化,将有力推动新兴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同时,完善了退出商业运营有关内容,包括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解网、大坝注册逾期失效或被注销、大坝注册等级降级等情形。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各地有效落实《办法》?

答:32号文印发距今已12年,这次修订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有效举措,也符合广大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我们通过几轮征求意见,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对文件出台已有充分预期。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指导派出机构根据《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尽快细化相关条款或制订实施细则。组织电网企业、调度交易机构、发电企业、独立新型储能企业进行政策宣贯,确保政策及时落地,促进机组积极投产,服务迎峰度夏电力保供。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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