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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辖区企业、公立医院、高校成立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对上一年度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最高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八条 仪器开放共享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开展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对辖区内上一年度认定通过的仪器共享示范机构,每家机构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产业化支持计划。
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南山区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按项目获得市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奖励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5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和等级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五章 育成示范体系建设专项
第二十一条科技孵化育成空间支持计划。
(一)孵化载体建设支持。
1.对上一年度获新增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获新增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按照上述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执行。
2.鼓励龙头企业、新锐行业服务机构、知名金融机构、头部创投机构等单位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挥产业资源和金融投资服务优势,集聚优质创业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每机构最高资助300万元,连续不超过3年。
同一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孵化载体运营支持。
对上一年度公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运营评价优秀评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公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运营评价优秀评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20万、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科技应用示范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对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如新技术、新产品等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推广的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二十三条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支持计划。
(一)设立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对获奖主体予以奖励,每个获奖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等赛事获奖的企业或团队,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在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奖的企业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持计划。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
对在深圳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满一年且年度服务考核合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按考核等级给予资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年最高资助40万元,“良好”的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最高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50万元。
(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为辖区产业、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查询检索、评估评价、动态监测、分析咨询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四)知识产权仲裁维权支持。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上一年度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涉知识产权仲裁的,按照每个案件仲裁费最高3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支持15万元。
(五)商业秘密管理试点示范企业支持。
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试点开展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体系相关制度建设,对获得《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每家单位一次性最高资助30万元。
(六)标准化战略与实施支持。
每项主导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50%的比例配套资助;每项参与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本条政策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实施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计划。
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南山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行动方案(2023—2024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本措施资金量受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总量控制,但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工智能企业、机构(以下合称企业);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
第四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计划的项目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五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围绕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建设算力调度、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大模型评测开放服务、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六条加强算力资源保障。
对开展大模型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探索的中小科技企业采购深圳市内智算中心等平台提供的算力予以支持,对上一年度采购算力资源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最高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七条支持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辖区企业在金融、医疗、电商、文化创意等领域开发垂类大模型,围绕模型构建、训练、推理部署等环节,聚集分布式训练性能优化技术、人机物数字孪生技术、监管服融合及数据联动技术等领域,开展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
支持辖区企业申报重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揭榜挂帅等市、区级项目,对获得市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最高按照市区1:0.5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申报区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鼓励辖区企业开展全域全时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对建设具有行业引领的示范场景,经综合评估后,按照示范场景实际建设费用给予投资主体(非政府投资项目)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九条支持“AI+百业”产业融合。
鼓励各类企业使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云服务厂商的AI技术服务,支持人工智能与工业、服务业等的融合应用,推动千行百业“AI+”升级,鼓励各类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全域、全时智能化升级,根据场景应用示范成效,分领域分批次开展支持,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建设人工智能创新集聚区。
坚持源头培育,打造南山区人工智能产业专业孵化空间,为
入驻人工智能企业提供阶梯式场地租金优惠。建立专属算力池,加大数据要素供给,为人工智能初创企业提供从算力供给、算力输送、算力调度到模型训练及推理应用的一站式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优质团队落户。
支持国内外顶尖人工智能创新团队落户南山,对于新注册或
新迁入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经认定可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引进的相关紧缺人才落户、住房、医疗、教育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10亿元的大模型和
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经综合评价,最高可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信贷融资。
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统筹整合基金资源,形成百亿元以上规模的人工智能基金群,降低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创业融资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等支持。
第十四条支持科技创新活动举办。
鼓励辖区企业在南山区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各类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主题活动,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十五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生命科技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集群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总部经济+科技创新+高端制造”发展战略,做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落地实施,推动“资源要素向产业集群集聚、政策措施向产业集群倾斜、工作力量向产业集群加强”,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卫生健康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各支持计划资金量受资金总量控制,但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在南山区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上述主体应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等生命科技相关产业及相关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
第四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特别重大项目等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新药创新能力提升、特别重大项目等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五条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合成生物学、细胞与基因等生命科技相关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提供临床转化、生物医药安全评价、CRO(合同研究组织)、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六条 新药创新能力提升支持。
鼓励企业开展新药研发,对自主研发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根据企业注册在南山区以后的研发进度分阶段予以资助。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最高资助15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每项最高分别资助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获得上述资助的药品其最终上市许可持有人需为南山区企业,且单位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需遵守与南山区相关约定。
第七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支持。
对进入广东省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二类医疗器械品种最高奖励50万元,进入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品种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通过一般程序首次注册并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依据其注册及生产情况,每项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6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场地建设支持。
对新建或改造医疗器械GMP厂房并获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高成长性企业支持。
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最高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条优质企业引进支持。
(一)对新迁入南山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创新药批准文号最高奖励200万元;每个改良型新药批准文号最高奖励10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对新迁入南山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持有人,其中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最高奖励10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最高奖励2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励300万元。
获得上述政策资助的申报主体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需遵守与南山区相关约定。
第十一条龙头企业落户支持。
对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或者上市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在资金扶持、用地用房、人才奖励、注册审批、政府服务等方面定制专项支持政策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特殊需求空间建设支持。
(一)对于为满足生命科技企业发展需要,进行园区内硬件设施建设或改造的,经评审通过后,按照其建设费用最高30%给予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符合南山区生命科技产业集聚园区相应标准的,按照园区对产业集聚的支撑力度给予奖励,每个园区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累计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三)对获得市相关产业部门生命科技等领域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的,按照获得相应市级建设资助最高20%给予奖励,每个园区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三条海外市场拓展支持。
对于获得市相关产业部门海外市场开拓支持的生命科技类企业,按照获得的市级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800万元。
第十四条特别重大项目支持。
对符合南山区战略布局,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生命科技创新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本措施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南山区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和《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本措施资金量受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总量控制,但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类企业、机构(以下合称企业);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特别重大项目等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特别重大项目支持等支持计划的项目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五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支持。
引进和培育具有先进理念和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术的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创新创业团队。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的项目,市、区叠加给予最高1.2亿元资助;对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省、市、区叠加给予最高2.2亿元资助。
第六条核心设备购买支持。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核心设备(实际交易价格20万元以上),按照购置额最高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七条 关键技术攻关支持。
支持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针对重点发展的高端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集成电路产业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八条 EDA/IP购买支持。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EDA工具开展芯片研发,对上一年度购买IP、EDA设计工具的企业,按照支付费用最高6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分别给予购买IP、EDA设计工具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九条 EDA研发支持。
对从事EDA工具软件研发的企业,按照EDA研发费用最高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补贴。
第十条 流片服务支持。
对集成电路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支持,按照上一年度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掩模版制作、流片等)最高10%给予补贴,大于28nm(含)的工艺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50万元, 7nm(不含)到28nm(不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小于7nm(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MPW流片费用最高10%给予补贴,大于28nm(含)的工艺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7nm(不含)到28nm(不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小于7nm(含)以下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对围绕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建设设计服务、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工程样片测试验证支持。
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最高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三条 芯片推广支持。
支持本辖区整机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对南山区整机企业购买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上一年度单款芯片采购金额最高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特别重大项目支持。
对符合南山区战略布局,具有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集成电路产业创新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总部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南山区总部经济发展,壮大总部经济规模,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管理、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均设在南山区的总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工作的,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本措施的总部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一)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5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700万元;
(二)金融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三)批发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销售额不低于5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700万元;
(四)零售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建筑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建筑业总产值不低于2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200万元;
(六)住宿业企业、餐饮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营业额不低于2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100万元;
(七)注册登记在南山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或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
(八)非金融业企业,连续3年形成综合贡献达到1500万元或者连续2年形成综合贡献达到2000万元;金融业企业,连续3年形成综合贡献达到2500万元或者连续2年形成综合贡献达到3000万元;
(九)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推动南山经济发展的重点企业。
第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的企业,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统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意见后,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专责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即可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第九项情形的企业,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统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意见后,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
第四条总部企业从认定后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一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南山区总部企业资格。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社会型产业用房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
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国资国企产业空间,按规定给予相应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产业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纳入南山区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总部大厦建筑规模与企业贡献相匹配,以自用为主。
第八条绿色通道服务。
区总部企业可被推荐为绿色通道企业,纳入绿色通道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快捷政务、税务办理、上市引导、高管医疗保障和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
第九条人才用房政策。
区总部企业作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可按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区人才房定向配租及住房补租。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人才突出贡献奖励。
区总部企业被推荐为绿色通道企业的,对其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可按《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的规定给予经济贡献奖励。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运营质量提升扶持。
为鼓励产业园区提升运营质量,积极招引优质企业,对经备案、符合一定条件的产业园区,根据入驻/招引企业经济贡献等指标进行星级评定和授牌,并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分档给予资助,每个园区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
第十二条总部经济生产空间拓展扶持。
为落实“总部研发+高端制造”战略,加快打造总部经济,支持企业拓展异地生产空间,对于总部注册在南山区,以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入驻异地共建产业园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如产值规模保持正增长的,5年内可给予贡献奖励,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形成的综合贡献以申报主体独立法人(含注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关系同在南山区的分公司)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南山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统计数据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综合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核算范围。
第十五条每一总部企业每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本措施所称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是指由区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区属国企以优惠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售或出租的产业用房。
第十七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八条 区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对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区总部企业服务考评机制,以企业满意度评价、企业诉求办结率、企业发展情况等作为考评依据,每年对各街道和相关部门服务区总部企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区总部企业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年度区总部企业发展和服务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区总部企业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规定的,或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扶持政策的,应退还所有获得补贴,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经济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96号)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的“垂直管理单位的跨地区分支机构”可视同法人单位处理,其申报本措施政策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支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工业企业扎根南山发展、鼓励工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链带动作用、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工业企业纳统入库、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四)申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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