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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技术储能装机补贴0.2元/Wh!落户这里最高奖励1亿元!

2024-04-01 10:04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键词:储能项目新型储能储能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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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工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技术改造投资纳入南山区统计的企业、南山区规上工业企业(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以及南山区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在深圳市内实施的技术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比例、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技改纳统金额、增加值贡献、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指标综合评分分档确定,最高2000万元。其中,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统技术改造投资超过1亿元的,直接给予最高档次资助;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等称号的,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第六条支持工业企业扎根南山发展。

对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上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上年度产值正增长或本年度截至申报月上月的累计产值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对其在南山区租用的产业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其快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年度资助上限,最高1000万元。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等称号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受产值规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第七条鼓励工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链带动作用。

鼓励辖区工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游企业协同发展,对上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直接从辖区其他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样本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采购原材料,按经审计的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采购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时,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企业第二次申报本项目起,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较上次申报本项目时认定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以上购销双方存在绝对控股关系的,不予资助。

第八条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

支持辖区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对上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通过采购重点供应商的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30%分档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万元。申请资助的企业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资助比例上限统一按50%,每年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九条支持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认定。

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成熟度等级认定达到五级(引领级)、四级(优化级)、三级(集成级)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可按新认定级别再次申请奖励。

第十条鼓励工业企业纳统入库。

对首次纳入区“规上工业”统计库的工业企业(含小升规、转库、区外迁入),入库后稳定完成次年全年报表且实现产值正增长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上年度快报工业产值3亿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年报工业增加值大于零的规上工业企业(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按照不超过年报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年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最高1亿元。非成本费用表企业以快报工业增加值代替年报工业增加值计算。

第十二条支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

支持辖区企业或机构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全面提高质量水平、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且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验收的企业或组织,被列入南山区质量管理示范单位的(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按得分排名评定10家),一次性给予每家30万元资助。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五条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重点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经济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重点服务业发展

第五条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服务业企业数字化转型。

对纳入南山区数字化转型重点服务商名单且在南山纳统入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资金奖励。

对上年度营收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服务业企业,通过采购重点服务商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30%分档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万元。申请资助的企业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资助比例上限统一按50%,每年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二)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

支持企业推广应用“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自取得“首版次”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产品任意三份销售合同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六条支持物流与供应链发展。

(一)支持企业高端化发展。

鼓励物流供应链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深圳市AAAAA级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南山区内开展仓库、园区等物流供应链基础设施投资、物流供应链装备的购置及升级改造、内部管理信息化及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等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仓库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最高150万元。

(二)鼓励航运航线拓展。

鼓励码头增加业务量,吸引靠泊航线,增加集装箱吞吐量。对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且在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单项评优中获得“超300万标箱码头”的港口企业,按照每新增一条内贸航线或近洋航线靠泊且年度吞吐量达到五千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每新增一条远洋航线靠泊且年度吞吐量达到一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

(三)支持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

对在南山区对口地区投资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预制菜冷链加工基地的企业,按不超过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特色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投入,给予连续三年全额资助,每年分别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支持服务贸易企业与基地发展。

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报送统计数据,对上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的规上企业,根据上年度离岸执行额、增长率,按照上年度离岸执行增加额的一定比例分档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省级服务贸易出口基地的单位,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

鼓励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最高70万元租金补贴。

第八条 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符合一定规模、增速条件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促进南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科技创新局、区人资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及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人资资源局分项资金、区住房建设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园区及链主企业招引扶持”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优化数字基础设施支持

第五条 算力资源保障扶持。

对开展大模型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探索的中小科技企业采购深圳市内智算中心等平台提供的算力予以支持,对上一年度采购算力资源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最高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支持企业投资建设低空信息基础设施(低空CNSD通信/导航/监视/反制、气象监测、数字底座、监管调度平台)、地面配套设施(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及公共测试场)等低空基础设施。对经主管部门备案许可、具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

第七条 工业、服务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扶持。

对纳入南山区数字化转型重点服务商名单且在南山纳统入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资金奖励。

对上年度产值(营收)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重点服务业企业,通过采购重点服务商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30%分档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万元。申请资助的企业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资助比例上限统一按50%,每年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八条 商贸企业更新改造扶持。

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四章推动数字产业化支持

第九条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扶持。

支持制造业、商业、金融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成立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对上一年度南山区工业百强、商业百强企业和持牌金融机构剥离软件业务成立的软件企业,按该企业年营收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本政策与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条 工业软件发展扶持。

支持企业研发CAX、EDA、BIM、MES等工业软件,对上年度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软件优秀产品名单的企业,按照每个优秀产品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重大开源项目扶持。

对参与鸿蒙、欧拉等重大开源项目,开展相关合作获得上级相关部门支持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上级相关部门扶持金额的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二条 鸿蒙原生应用开发扶持。

鼓励企业开发鸿蒙原生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开发的鸿蒙原生应用,通过鸿蒙原生应用认证,以及在应用商城下载量达到一定数量的,按照一定条件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人工智能算法及硬件产品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算法纳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的,给予每个算法不超过100万,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软件以及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大模型训推、推理等一体机产品的,按照上年度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软件企业人才扶持。

(一)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200强企业纳入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对在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按照其个人综合贡献给予不同的薪酬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对在南山区互联网或软件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软件人才,上年度获得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专业技能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2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空间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在南山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第十六条 “首版次”软件产品扶持。

支持企业推广应用“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自取得“首版次”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产品任意三份销售合同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五章公共服务数字化支持

第十七条 科技应用示范扶持。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在数字经济领域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对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如新技术、新产品等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推广的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十八条 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扶持。

对于项目所在地为南山,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BIM相关标准和要求,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50万元。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

第六章 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支持

第十九条 提升数字安全能力扶持。

鼓励企业加强数字安全建设,提升数字安全能力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采购重点数字安全服务商网络安全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提升企业数字安全能力的,给予不超过实际采购额的30%,最高50万元资助。

第七章拓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支持

第二十条 服务贸易企业与基地发展扶持。

鼓励数字经济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报送统计数据,对上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的规上企业,根据上年度离岸执行额、增长率,按照上年度离岸执行增加额的一定比例分档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省级服务贸易出口基地的单位,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展会或活动扶持。

鼓励重点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最高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最高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第八章 配套支持

第二十二条园区及链主企业招引扶持。

支持园区/楼宇运营方和产业链链主企业招引数字经济企业在南山区集聚,打造规模化、集聚化、高端化的知名园区。

对愿意配合区产业主管部门工作,引导数字经济企业在南山集聚发展,通过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园区/楼宇运营方和产业链链主企业,按招引企业总体营收规模、营收增速等条件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入驻园区/楼宇企业和链主招引企业,参照软件企业空间扶持政策给予租金补贴(链主招引企业租金补贴由链主统一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贷款贴息扶持。

对数字经济领域部分重点行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经济监测及企业服务扶持。

为更好服务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对通过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协会、机构、企业等设立产业经济监测点的,根据其运行情况报送质量、及时性、招商引资成效等条件,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资金扶持。

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住房补租;可被推荐为绿色通道企业,享受快捷政务、税务办理、上市引导、高管医疗保障和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措施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南山区促进产业

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所指数字经济企业为国家《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五大类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南山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经济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支持商贸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商业企业扩大规模、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三大部分,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鼓励商业企业做大做强项目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加快高端品牌首店引进、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支持推动夜间经济发展、鼓励商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

第五条支持商贸企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商贸企业更新改造。

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二)加快高端品牌首店引进。

支持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本土自主知名品牌企业及授权代理商在南山区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对上两年开设上述首店并纳入南山区零售业“四上”统计库的零售企业,根据首店类型分档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南山区商圈的商业物业运营商上一年度引入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给予奖励,每个零售品牌门店奖励50万元,每家运营商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

对通过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实现网络零售额(营业额)的大型零售类、餐饮类企业,按照上年度增长数额给予一定资助金额,其中利用网络直播形式实现的增长额资助比例提高一倍,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支持商业企业扩大规模。

(一)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

对在南山区注册、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30-50000平方米给予单店5-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位于西丽、桃源北部片区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300万元。

(二)鼓励建设规模化园区集体食堂。

鼓励企业规模化经营园区集体食堂,对在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经营3家(含3家)以上的集体食堂,每家食堂面积达到400平米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集体食堂每年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

(三)支持推动夜间经济发展。

支持辖区商业企业或商业综合体开展特色夜间活动,对经申报核准资助的活动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50%予以补贴,单个主体每年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对达到市资助标准的南山区特色商圈(步行街)及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1给予经营主体最高1000万元奖励。

(四)鼓励商业企业纳统入库。

对首次纳入区“四上”统计库的住宿、餐饮行业单位,入库后稳定完成次年全年报表且实现销售额(营业额)正增长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鼓励商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上年度快报销售额(营业额)分别达到15亿元、1亿元、2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年报增加值大于零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单位,按照不超过年报增加值增量的6%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设定,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

(一)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防范贸易风险,便利贸易融资。

(二)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展会或活动。

鼓励重点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最高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最高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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