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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技术储能装机补贴0.2元/Wh!落户这里最高奖励1亿元!

2024-04-01 10:04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键词:储能项目新型储能储能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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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支持文化消费发展。

(一)鼓励引进高端艺术演出活动。对引进在南山演出的国内外顶级剧团的经典剧目,按实际营收的10%给予奖励,每个剧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影剧院发展。对南山区内“四上”在库企业运营的影院,按影院规模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南山区内“四上”在库企业运营的剧院,按每个剧场每年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章 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支持旅游企业创优评级。

(一)对获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五星、四星级酒店评定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评为市级以上“平安景区”、“绿色景区”、“绿色饭店/酒店”的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旅行社二十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授权的行业组织评定为“工业旅游景点(含示范点、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鼓励旅游企业提高核心吸引力。

(一)鼓励挖掘特色旅游项目资助。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对在深圳市或更大范围有较大影响力、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新旅游项目,根据特色旅游项目投资情况,按照不超过企业支付的15%对投资企业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旅游项目升级完善等资助。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酒店、邮轮游艇运营等旅游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相关设备设施,按照不超过企业支付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提升企业品牌。支持南山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项目,对辖区内经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工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根据接待设施、硬件升级改造投资情况,按照不超过企业支付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对注册在南山区且在辖区内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引入邮轮停靠在南山区的邮轮母港,按照不超过1元/净吨/航次的标准给予支持,邮轮载客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五)支持旅行社组织港澳游客开展南山历史文化游。支持在南山区注册、经营的旅行社,组织港澳游客进行南山历史文化游,按照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举办主题旅游推广活动。

支持A级旅游景区、邮轮旅游运营企业举办主题旅游推广活动,增强景区吸引力、宣传推广邮轮旅游。对A级景区、邮轮旅游运营企业委托报刊、广播电视、户外媒体、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进行主题旅游活动的宣传推广,按照不超过宣传推广费用支付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支持文化、体育与科技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支持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标准。

对主持或参与制定文化、体育相关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并正式发布的企事业单位,按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支持文化、体育和科技融合研究平台建设。

对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的实验室、研究平台等研究机构,按照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鼓励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对获得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集聚类基地认定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基地认定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军企业认定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文化、体育及旅游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电竞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深圳市南山区电竞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南山区电竞产业竞争力,打造粤港澳电竞产业中心,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南山区电竞产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的申报主体必须满足《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等相关条件。其中,申报承办政府主办的重大电竞赛事、承办政府主办的重大电竞产业活动项目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从事电竞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电竞游戏、电竞俱乐部、电竞赛事、电竞产业活动、电竞场馆、电竞产业园、电竞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研发电竞游戏及衍生内容。

(一)电竞游戏产品开发。

支持游戏企业开发绿色健康、具有中国文化特色和南山元素的原创电竞游戏产品,按照运营首年度营收的10%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电竞衍生内容开发。

支持动漫和影视企业创作以电竞为主题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等,在院线、省级以上电视台或重点网络视频平台播出的,按照播出首年度营收的15%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支持运营电竞俱乐部。

(一)电竞俱乐部落户。

支持国际性/全国顶级职业杯赛/联赛联盟俱乐部的主场落户,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电竞俱乐部运营。

对落户南山的国内外顶级电竞俱乐部,按照实际培训和运动员身心康复费、商业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每个俱乐部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三)电竞俱乐部参赛获奖。

对电竞俱乐部或俱乐部成员参加国际性/全国顶级职业杯赛/联赛,或政府举办的高水平、综合性运动会电竞赛事,按所获比赛名次给予俱乐部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个俱乐部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举办电竞赛事。

(一)承办政府主办的重大电竞赛事。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织举办的重大电竞赛事,每个赛事给予资助不超过800万元。

(二)举办职业电竞赛事和特色电竞赛事。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举办国际性/全国顶级职业杯赛/联赛,或高校类、区域类、联盟主场赛事等特色电竞赛事,每个赛事按照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不超过50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举办电竞产业活动。

(一)承办政府主办的重大电竞产业活动。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织举办的重大电竞产业展会、论坛活动,每个活动给予资助不超过800万元。

(二)举办特色电竞产业活动。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举办符合南山电竞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有助于推动南山电竞产业发展的电竞产业展会、论坛等特色活动,每个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支持建设电竞场馆。

对经认定的新建或改建的电竞场馆,按照硬件建设和电竞设备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贴,每个场馆不超过500万元;属于租赁物业的,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电竞场馆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支持建设电竞产业园。

对经认定的电竞产业聚集发展的文化产业园或体育产业园,按照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每个产业园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培育电竞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电竞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支持发展电竞教育。

(一)开办电竞专业。

支持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独立或联合企业开办电竞教育专业,对符合条件的专业,给予开办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开展电竞培训。

支持行业协会、教育单位、企业从事电竞培训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设备和师资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租用教室的电竞培训机构,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补贴,每个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三)创办电竞产学研基地。

支持企事业单位联合创办电竞产学研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基地,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措施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电竞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金融发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扶持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五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第五条至第七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促进金融产业发展

第五条经营贡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或实体企业,按照其季度或年度对南山区金融业增长贡献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支持,可用于为公司经营增长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六条金融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

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七条金融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金融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房租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分5年给予最高35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

(二)金融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第三章 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八条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融资成本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支持绿色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第十一条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一)境内上市企业扶持。

1.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对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4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并计划在北交所上市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且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企业扶持。

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十二条上市募投融资项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业在南山区实施首发融资项目与再融资项目,对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募集资金超过7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最高资助2000万元。

第十三条上市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上市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最高12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二)上市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等。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本措施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措施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措施所称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十五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 人才团队奖励、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运营支持、办公用房补贴、行业活动奖励。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十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第五条至第十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第五条至第九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措施内容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新引进私募机构,最高按其管理规模的1‰,给予最高1亿元落户奖励。

第六条经营贡献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迁入南山区的重点新引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经审定,最高按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5%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迁入南山区的重点新引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审定,前三年最高按上一年度产生利润的1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后两年最高按5%给予奖励。

第七条人才团队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管理规模10亿元以上的私募机构高管、资深从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0万元的人才团队奖励,每家机构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S基金运营支持。

对在南山区设立的S基金,最高按照其实际投资规模的2%,对管理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对中介服务机构撮合基金份额累计成交规模超过5亿元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办公用房补贴。

(一)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房租补贴。

(二)开展风投创投专项楼宇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入驻机构,最高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70%,分5年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房租补贴。

(三)支持私募机构入驻辖区内政策性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可享受参考价格的30%。

(四)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总额最高2000万元,分两年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

同一申报主体不得同时申报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政策。

第十条行业活动奖励。

对在南山区举办具有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影响力的峰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经批准举办的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活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措施所称的私募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深圳市南山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的私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企业风险投资(CVC)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

第十二条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制定风投创投专项楼宇认定办法。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审议通过后,可认定为南山区风投创投专项楼宇。

第十四条落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私募机构,经前海管理局认定,可同时享受本措施(落户奖励等同类型除外)。

第十五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购置、装修补贴等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活动补贴、引荐奖励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办公用房装修补贴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等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限制。

第二章 措施内容

第五条落户奖励。

对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六条人才安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第七条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办公用房装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外资项目奖励。

对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活动补贴。

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举办重大招商推介活动的承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对在展会、峰会等活动中开展专题招商推介活动的主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引荐奖励。

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引荐并促成重大招商项目(非金融企业)落户南山区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本措施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行业协会在聚合产业链、创新链方面的资源优势,以更好地服务南山区企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在南山辖区,且对南山的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招商引智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措施中扶持项目的申报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限制,同一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支持。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五条落户奖励。

对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的符合南山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重点行业协会,经备案后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资助。

第六条影响力评估支持。

每两年对行业协会的运作规范性、行业影响力、会员满意度等维度综合评定,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结果按档次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七条空间支持。

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租赁社会办公用房的重点行业协会或每两年的影响力评估前30名的行业协会,按档次予以资助,每家行业协会每年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行业协会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

同一家行业协会原则上只能享受上述一项扶持政策。

第八条专业交流活动支持。

对行业协会在本辖区主办或承办的,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专业交流活动,经备案后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但南山区其他产业扶持措施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研究项目支持。

对行业协会聚焦南山区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开展的行业规划、行业现状分析等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经区政府或区相关产业部门肯定的,经备案后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不超过50%,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符合区政府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行业协会开展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条本措施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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