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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文/吴安平 中能建西南电力设计院原副总工程师)
一、深化电改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根据习主席在山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可以大致归纳如下:
1、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和结构性矛盾,不断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更好相适应。
3、要从现实需要出发,从最紧迫的事情抓起,在解决实践问题中深化理论创新、推进制度创新;聚焦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谋划改革举措,实现纲举目张。
4、要从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谋划和推进改革。
5、改革有破有立,得其法则事半功倍,不得法则事倍功半甚至产生负作用。要坚持守正创新,做到“四个坚持”,同时要敢于创新,把该改的、能改的改好、改到位,看准了就坚定不移抓。
毫无疑问,只有按照这些原则和要求进行谋划,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举措才能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
二、深化电改的主要目标
我国正处于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改革早已进入深水区。概括地说,新一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有三:一是破解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建立与能源电力领域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推动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高水平、高速度构建,确保“双碳”目标顺利实现。二是形成科学合理的市场结构,为电力市场有序、有效和公平、公正竞争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和提供制度保障,推动电力市场建设步入真正符合国情,务实创新的发展轨道。三是以新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配电领域的积极性,促使投资多元化并形成配电网向分布式智能电网转型的建设高潮,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能源转型注入强劲的动力。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的问题是伴随改革进入深水区以及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而产生的,表现在多个方面:
1、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受到种种阻扰,进展缓慢。尽管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再三发文,采取多种措施强力推动,但历时8年,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试点项目仍只有五成左右,还谈不上结束试点进行大范围推广的问题。
2、新能源微电网示范自2017年启动以来,一直举步维艰,至今建成投运项目尚未过半,一些项目因各种原因终止,示范基本上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
3、关于分布式新能源直接交易,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多次发文予以支持和鼓励,但自2017年启动试点至今,鲜有成功案例,受到普遍关注和期待的“隔墙售电”,基本上仍停留在理想阶段。
4、从《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87号)的规定看,配电网的高质量发展找不到对应的责任主体,这个“现实”是不可思议和令人无法接受的。
5、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供电企业是可以经营购售电业务的配电企业,但按照电改重新定位电网企业功能的有关规定,电网企业不再经营购售电业务,只以过网费作为收入来源,因此电网企业作为供电企业不符合改革的要求。
6、随着新能源消纳比例不断提高,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的经济性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然而人们却看到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多个特高压输电工程长期达不到设计输电能力;新型储能强行配置利用率低下;还有一边是中东部地区限制本地分布式光伏和风电上网,一边则是西部大力开发光伏和风电,远距离向中东部地区输电等,这些现象显然增加了新型电力系统的构建成本。
7、电网企业拥有调度权,但由于还未完全退出购售电等竞争性业务,仍然在一定范围里扮演着“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角色。
8、尽管中央及有关部委多次发文,要求“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中发〔2015〕9号),“放开配电领域投资和市场准入”(中办发〔2023〕47号),但从目前情况看,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项目的热情几乎已降至冰点,基本再看不到新的增量配电项目出现。
9、“厂网分开”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但源网荷储一体化、微电网建设等新业态、新模式又常常离不开电网企业的参与,新型电力系统构建与“厂网分开”原则,在实践中产生了矛盾。
四、如何深化才能事半功倍
上述存在问题尽管纷纭复杂,但产生的根本原因只有一个,即:输配合一体制代表的旧的生产关系,已经不再适应新型电力系统代表的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了。
《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新型电力系统的构建将“推动配电网在形态上从传统的‘无源’单向辐射网络向‘有源’双向交互系统转变,在功能上从单一供配电服务主体向源网荷储资源高效配置平台转变。”这是配电网同时也是新型电力系统的发展趋势,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未来新型电力系统的基本形态是“柔性化、数字化、平台化输电网+有源化、局域化、个性化配电网(分布式智能电网)”,两者需要输电企业和配电企业分别与其对应并承担主体责任,方能确保各自的高质量发展。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分布式发电交易试点为什么困难重重,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原因就在于它们挑战了输配合一的电网企业的利益,因此得不到应有的支持。这类矛盾是结构性的,只要电网的垄断性环节与竞争性环节不脱钩,电网企业没有真正成为平台型公共事业企业,则无论发改委和能源局怎样发文和采取措施,都无法改变尴尬的局面,这是“不得法则事倍功半”的典型案例。
配电网发展责任主体缺位,是造成配电网建设多年来短板多,网络薄弱的主要原因。输配合一的电网企业,由于其工作重点始终是具有枢纽地位的输电而不是配电,加之与各种新业态在配电网内存在利益冲突,故无法承担推动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主体责任。此外,它按《供电营业规则》履行供电企业职责时,部分行为不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这两个完全暴露在公众面前的问题,充分说明进行输配分开改革,使配电企业成为具有法人资质的市场主体,是“从现实需要出发”,应当抓紧解决的“最紧迫的事情”。
新型电力系统构建中出现的特高压工程长期达不到设计能力、新型储能利用率低下以及新能源开发舍近求远等不合理现象,主要是缺失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的发展规划造成的。比如新型储能,如果每个省都能根据新能源的发展情况和电网对储能的实际需要,经深入研究定期发布不同阶段、不同供电区新型储能电站的滚动规划和建设方案,就不会出现强制配储和利用率低下的问题。新型电力系统规划的科学性,同样需要科学的制度作保障。规划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又是专业性、创新性极强的系统工程,实行输配分开,让输电企业回归公益性,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从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高水平发展规划,对于确保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性不仅要靠监管,更要靠合理的市场结构来保证,两者相比,后者是主要矛盾。电网企业掌握调度权,具有部分政府职能,如果不与配电环节分离,退出所有竞争性业务,则无论怎样加强监管,调度的裁量权以及市场的公正性始终会受到质疑。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目前是通过增量配电改革来实现的。增量配电改革的实质是输配分开,使增量配电企业成为具有法人资质的市场主体,是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配电领域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这条“增量输配分开,存量输配合一”的双轨制道路是行不通的,因为它们之间存在尖锐的结构性矛盾。目前已成功运营的增量配电项目数量很少,远远达不到“放开配电领域投资和市场准入”的目的。增量配电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表明,输配分开作为制度创新,是一项“该改的、能改的”,必须“坚定不移抓”,把它“改好、改到位”的举措。
新型电力系统催生的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微电网等新业态、新模式,很难做到“厂网分开”,这是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前没有碰到的问题。但不难发现,这些新业态、新模式都在配电领域,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基本原则,“厂网分开”是指电厂与“中间”输电网的分开,配电网作为具有竞争性的“另一头”不受此限。因此,只要进行输配分开改革,矛盾自然得到解决。
总之,输配分开是对电力行业旧的生产关系的调整,破解的是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属于治本之策,可以“实现纲举目张”,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正确把握体制改革与市场建设的关系
我国的电力市场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尚有诸多问题需要坚持不懈地去研究和解决,比如:如何全面铺开和完善实时交易市场(现货市场)、如何形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而不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如何建设配电网零售市场实现“隔墙售电”、如何设计和优化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和电价机制等问题。
电力体制改革与电力市场建设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电力市场建设包含在广义的电力体制改革之中,但不能代替电力体制改革。体制改革的任务是调整生产关系,营造市场化竞争环境;而市场建设的任务则是设计市场模式、制定市场规则、形成电价机制等,前者为后者提供前提和制度保障。电力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其建设速度不可能超越电力体制改革的步伐。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进一步调整生产关系,形成更合理的市场结构和更公平的市场环境,确保电力市场建设沿着符合国情、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善于创新的轨道健康发展。
六、认清规律,乐观向前
输配分开是实现前述电力体制深化改革三项主要目标的抓手,是解决目前九大问题的钥匙。输配分开后配电网事权完全归属省政府,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促使配电网更快地向具有自平衡能力的分布式智能电网转型。可以这样说,输配分开改革的性质、意义和影响力,有一点与当年“包产到户”的改革类似,它有望成为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具有“战略性、创造性、引领性”的重大举措。
肯定有人会问,人们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期待会不会落空?当然会。电力行业由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体制改革相对复杂,存在不同认识是难免的。电力体制改革的举措有上策、中策和下策之分,由于事物的本质常常被表现所掩盖,要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并非易事,群众认为应当改而且能够改的东西,不一定能得到决策者的认可。但不管怎样,新质生产力需要与新型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客观规律永远不会消失,中国改革的步伐也永远不会停止。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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