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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高质量发展十年成就报告——能源体制改革篇

2024-07-11 08:50来源:中能传媒研究院作者:王雪辰关键词:能源转型能源安全能源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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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力价格改革加快推进

合理制定电网输配价格。目前,我国基本建立了覆盖跨省跨区输电工程、区域电网、省级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的全环节输配电价格监管制度框架,基本确立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框架。并已开展三个监管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和电价核定。

形成跨省跨区送电价格。2015年,我国明确了跨省跨区送电由送受电双方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平等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和价格,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新建跨省跨区送电项目业主和电价,并通过长期合同形式予以明确。经过修订《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后,2021年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完善建立事前核定、定期校核的价格机制,增加成本监审相关内容,明确专项工程范围及单一电量电价形式,强化输电价格监管,提升输电价格灵活性,强化细化激励措施,明确定期校核机制和经营期满后定价原则等七方面内容。

深化煤电电价机制改革。2012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2019年印发的《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将现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各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自此,我国正式结束了从2002年厂网分开沿用的以“标杆电价”确定同省区煤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方式,以及实施了15年之久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此后,我国约70%的燃煤发电电量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形成上网电价,为了推动其余30%的燃煤发电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进一步带动其他类别电源发电电量进入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明确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并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至此,我国构建起“能跌能涨”的市场化电价机制,实现了上网电价、用户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联动。2023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煤电自此迎来“两部制”电价政策。

完善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我国从2009年、2011年开始分别对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2016年启动标杆上网电价退坡机制,逐步下调标杆上网电价水平,进行连续四次下调。随着市场化条件的成熟,2018年将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开始推行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2019年调整为指导价加竞争性招标确定上网电价的机制。2019年1月,我国出台《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从12个方面提出了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措施。2021年起,我国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此外,完善水电、核电、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标杆上网电价、两部制电价政策;建立并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全面实行居民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2014年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部署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并将居民用气划分为三档。2015年全面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我国居民水电气“阶梯式定价”全面实行。

(三)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入

十年来,我国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2012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随后在2013年实施电煤价格并轨,煤炭价格全面实现市场化。2013年—2015年经历市场化定价阶段,2016年后以长协定价为主阶段。目前,我国煤炭交易市场上的定价机制格局以年度长协定价和月度长协定价为主,现货定价为辅,年度长协定价机制为“基准价+浮动价”。中长期合同制度和“基础价+浮动价”的定价机制,发挥了维护煤炭经济平稳运行的“压舱石”作用。在坚持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强化区间调控,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22年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和《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前者提出了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后者明确了煤炭现货价格合理区间及国产动力煤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及监管红线,共同构建了煤炭价格预期引导和调控监管的闭环机制。

四、推动现代化能源治理体系构建

十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能源主管部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能源管理向更加注重发挥能源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领作用转变,强化能源市场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一)持续推动简政放权

我国减少中央政府层面能源项目核准,将部分能源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下放地方,取消可由经营主体自主决策的能源项目审批。国家能源局简政放权,加大力度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油气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9年取消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改为备案,2020年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2020年,《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油品市场行政审批下放,油品行业准入门槛全面降低。电力方面,2021年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有效激发经营主体活力。2022年发布的《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继续下放或取消非必要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能源领域营商环境。

(二)强化能源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理顺能源监管职责关系。2023年国家能源局发布《能源行业失信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推进电力、油气等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保障能源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电力方面,印发《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强化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行效率监管;印发《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对现有监管体系进行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出台《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从政策上明确由多元化电力市场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相关机制,助力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逐步走向市场化;发布《关于开展抽水蓄能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全国在运31座抽水蓄能电站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印发《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强化电力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油气方面,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更大力度地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公开征求《天然气管网设施托运商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规范天然气管网设施的使用及托运商管理。煤炭方面,《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明确国产动力煤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及监管红线。

加快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2020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2022年9月印发的《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充分发挥标准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技术支撑和引领性作用。2023年4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覆盖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金融、公共机构、居民生活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立足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能源领域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信用标准规范体系。一是初步建立能源行业信用制度体系。制定出台《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二是建立完善能源信用平台。上线“信用能源”平台,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23年版)》。电力行业通过夯实基础、创建机制、构建平台、深化应用,电力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三)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电子证照,实现电力业务许可证“一网通办、一网通查”。加快绿色电力证书核发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建立国家能源局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平台,及时通报能源领域突发网络安全事件,增强应对网络安全攻击的能力。持续加强“获得电力”服务监管,推动用电报装“三零”“三省”服务举措常态化。

五、健全能源法治体系

十年来,我国能源系统不断健全能源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能源法的立法,坚持能源立法同改革发展相衔接,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推进能源领域法律及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加强能源领域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积极推进能源领域立法。2024年1月能源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推动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推进石油储备条例制定,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修订工作。加快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新能源等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进程,将改革成果体现在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中。此外,我国开启碳排放权交易法治新局面。从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到2020年生态环境部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再到2024年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法规逐级上升到国务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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