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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欧盟核安全新指令:监管能力比设施更重要

2014-07-24 10:37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核电核监管核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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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监管能力 确保跨界应急

此次的新指令提出“在核设施建立之前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之后定期进行安全评估,至少每10年重新评估核设施安全性。”这一评估的具体内容和重点是什么?10年进行一次评估是否周期过长?

柴国旱:以前的定期审查多是强调核设施的定期安全评估,实际上此次更强调对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的审查评估。随着核技术的不断更新与发展,各国核安全监管机构是否有能力胜任监管工作,相关的人员、财政预算等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核安全监管体系是否满足欧盟的相关要求都是审查的重点。

实际上,除了欧盟此次提到的至少10年一次的评估,国际上还有其他的一些常规评估机制。比如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还有3年一次的核安全履约(CNS),今年3月24日~4月4日召开了第6次国际核安全履约大会,这是强制性的。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组织下,世界各国都要在核安全公约履约大会上提交本国核安全履约报告,描述核安全监管体系、核设施的状态,包括福岛后的改进等情况,以说明国内的核安全设施与监管状况,以此开展核安全监管机构之间国际同行评估,相互学习,相互借鉴,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

欧盟此次强调10年一次的评估,也是在固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评估机制,是更进一步地强调了核安全及核安全监管机构的重要性。

新的指令强调“加强成员国紧急预警和反应系统一致性。”这一点有什么意义?对我国有什么启示?

柴国旱:这里其实主要是强调欧盟内部国与国之间的应急合作,也就是核电厂外应急。由于欧盟各国对待核电的态度不同,如果国家之间无法在应急方面达成一致,将影响成员国对核能的开发利用,也会对核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

因此,此次新的核安全指令专门提到了应急时核电厂所在地要跟所有相关组织和国家进行协调。

实际上,在我国省与省之间也可能存在类似的问题,尤其是内陆核电站。由于内陆核电站一般都建在省与省之间的边界地带,那么应急计划区就不应该只在一个省内。但是目前我们提到的应急准备一般是指核电厂所在地,其实对于边界地带的核电厂而言,邻省也要有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准备。工作怎么开展,经费从何而来?这是个问题。

因此,我国邻省之间也可能出现类似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问题。在边界地带建立核电站,实际上是风险共担了,但是利益是否能共享?不只是邻省,以后邻县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这一点也是我们以后要考虑的。

原标题:监管能力比设施更重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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