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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放大招” 规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附原文)

2016-01-08 11:21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动力电池动力蓄电池新能源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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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一)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编制岗位操作守则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保障检验数据完整,并配备经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在产品质量方面制订实施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可追溯体系,包括且不限于废旧动力蓄电池来源、主要参数(类型、容量、产品编码等)、拆解检测、综合利用及产品流向等内容,实施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数据库,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水平。

(四)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职工教育档案,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鼓励通过ISO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

(五)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六)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的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2(详情见下页)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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