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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放大招” 规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附原文)

2016-01-08 11:21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动力电池动力蓄电池新能源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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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被列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见附件2,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委托专业机构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并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督导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

(一)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三)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应提前通过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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