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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放大招” 规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附原文)

2016-01-08 11:21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动力电池动力蓄电池新能源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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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规范条件》要求;对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现有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条件》相关要求。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工作时应以《规范条件》为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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