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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山西省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二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

2016-05-23 16:1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炭市场煤炭供给侧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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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改进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劳动分配率较高的企业,控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将劳动分配率控制在45%以内。亏损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不得增长。利润下降较大的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应该下降。利润总额下降超过10%的,原则上工资总额应下降5%以上。

第九条 逐步扩大省属企业二、三级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试点范围。对管理基础较好、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后,由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省国资委不再审核工资总额。在每个省属煤炭企业至少选择两户二级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周期预算管理试点,周期预算应与企业负责人的任期一致,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在周期内自主决定各年度的工资总额和增长幅度。

第十条 理顺工资分配关系。企业总部工资水平和增长要与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挂钩,凡总部工资水平高于所属企业2倍以上的,全部予以调减。严格按有关规定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严控企业高管与一般职工工资的倍比,大型企业高管工资收入一般不得超过所属企业职工工资的8倍,中型企业不应超过5倍,小型企业不应超过3倍。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由市场决定。确保一线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增长。

第十一条 规范工资分配秩序。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超标准取薪,不得兼职取薪。对企业现行的津贴补贴及奖金于2016年6月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凡超出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津补贴标准,一律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对超过企业承受能力、没有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工作业绩挂钩的奖金进行规范。坚决杜绝一方面企业亏损一方面增加工资奖金。企业不得以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名义发放安全风险奖。

附件10

关于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实施细则

省国资委

第一条 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省属煤炭企业须于2016年10月底前上报改革总体方案。其中,同煤集团应于2016年6月底前上报改革方案。2017年底前,50%的省属煤炭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分户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复,确保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任务。其他有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的煤炭企业,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50%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总体方案批复,2017年底前50%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分户方案批复,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企业应倒排进度,将改革各个阶段完成节点具体到月,切实做好调查摸底、测算论证、方案制定、资产处置、人员身份界定及安置、社保关系接续、原企业注销、新企业登记、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等工作,确保改革按时且环环相扣,有序推进。

第二条 因企制宜,一企一案,多种模式进行改革。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允许员工持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对长期亏损或停业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由主办企业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后予以撤销。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主办企业不能自行关闭的,依法破产。原则上,国有资本应全部退出,一时难以退出的,可以参股,不再控股。主办企业应逐户对厂办大集体进行资产债务、人员情况、参保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改革路径,制定可行方案。厂办大集体较多的,可将所有厂办大集体捆绑改革,也可一户一策,分户改革。

第三条 用足用活政策。厂办大集体占用主办企业的厂房、设备可以作为改制成本,或者租赁给改制后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继续使用;与大集体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轧差进行处理,对厂办大集体与主办企业的净负债及改革成本不足部分,核销国有资产权益;对厂办大集体占用原主办企业的土地,符合划拨条件的划拨给改制后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继续使用,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安置职工;对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单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奖补等。以上改革政策要确保落实到位。

第四条 妥善安置职工。鼓励改制企业尽可能多地留用原企业职工,对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的职工,予以适当保护,使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实行内退,企业将经济补偿金用于支付内退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并且由企业为内退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经济补偿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主办企业根据实际,与厂办大集体职工协商费用负担。对距内退年龄3年以内的人员,可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签订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人员”),将职工经济补偿金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经济补偿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由协保人员个人承担。

第五条 支持改制企业吸纳原企业员工。对与改制后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厂办大集体职工,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6个月的岗位补贴,鼓励企业多留用原企业职工。

第六条 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情况要制定清偿办法,暂时无能力解决的,可与职工签订清偿协议,逐步予以清偿。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附件11

关于强化企业管理的实施细则

省国资委

第一条 根据我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办法》(晋发〔2016〕18号)、《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晋政发〔2016〕21号),及时修订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第二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结合省委专项巡视整改,针对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以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开展专项治理;结合“学党章党纪、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专题教育,突出挺纪在前,深入开展正风反腐教育活动。

第三条 进一步在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下,贯彻“四种执纪形态”要求,强化纪律审查,有效解决腐败问题“存量”、坚决遏制“增量”,进一步深入解决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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