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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看懂各国如何依法治“核”

2016-06-02 08:35来源:中国核能关键词:核电站核能核燃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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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核法规明确“淘汰”时间表

欧洲另一核能大国德国,在1959年12月就制定了核能基本法《和平利用原子能和防止其危害法》,该法后来多次修订,仅2001年就修订了4次。该法共分6章59节和4个附录,内容主要包括立法宗旨和定义,主管部门职责、政府监督机制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核设施(尤其是核电站)、核燃料和核废料的相关规范。该法还明确与其它现行法律、已加入国际公约和协议的关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1984年颁布的《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法》和1986年颁布的《辐射防护法》,对德国辐射监测、放射性废物基本标准做出规定。

德国的核能法律框架,总体上是由基本法做指导,然后用不同的法律、法令对核能利用予以规范调整,由此形成了涵盖矿业体制、放射性物质和核能材料设备贸易、辐射防护、放射性废物管理、核不扩散和实物保护、运输和核损害责任等各个方面的完善法律体系。不过,德国的能源战略重点却已经开始转向可再生能源,是全球唯一在法律中确立“逐步淘汰核电”的核电大国。

韩国原子能法一分为二

1958年,韩国也较早地制定了《原子能法》,所有关于核安全管理和辐射防护的条款都被列入其中,其他相关法律包括《核损害赔偿法》《核责任赔偿协议法》等。作为韩国核能领域的框架法,韩国这部《原子能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内容主要是加强核安全监管。尽管如此,韩国许多议员仍然认为,仅在《原子能法》上对核安全进行修改补强的做法不足以从根本上保障核安全,于是在2009年提出了将《原子能法》中涉及核安全的条款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核安全法》的提案。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加速了这个进程,最终使《原子能法》在2012年分离成《核能利用促进法》与《核安全法》两套法律。

福岛核电站和法律躲猫猫

资源严重缺乏的日本,核能发电量约占全国发电总量的30%。1955年,日本颁布了《原子能基本法》作为核能领域的核心法律。1957年,《核材料、核燃料及核反应堆监管法》出台,规定了从事核能相关活动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在《原子能基本法》的指导下,日本建立了核能利用活动管理框架,每个特定的领域都制定了相应的子法,比如《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特定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法》等等,整个核能法律体系比较完善。

虽然日本核法律比较健全,但是早在2002年8月,全球最大的私营电力公司东京电力公司就曝出丑闻,涉嫌长期隐瞒核电站安全问题,伪造检查记录。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核能安全管理院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东电公司受利益驱动,不想在一年一度的核电站安全检查时关停反应堆,于是连续9年在安全检查记录上做手脚。公司下属的福岛第一、第二核电站和新潟县柏崎刈羽核电站,从1987年到1995年间篡改和伪造安全检查记录29份,隐瞒机器零部件开裂情况,约100名公司员工参与了此事。在存有安全隐患的破损核电站零部件中,其中18处的破损零件已经更换,还有11处仍在带伤运转。这起严重的核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连同载入史册的福岛核事故,促使日本痛下决心对其核安全监管体系和机制进行改革。2011年12月,日本政府就重组核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了讨论。2012年6月20日,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表决批准了《原子能规制委员会设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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