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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发布《关于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规范城市采暖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6-08-16 13:5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热电联产火电机组煤热价格联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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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热力销售价格的核定

热力销售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向终端用户销售的热力价格。由热力出厂价格(或锅炉燃煤成本)加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构成。

(一)按面积计算销售价格

单一制热价的计算:单位面积热价(元/平方米)=(购热或燃煤总成本+输送热力总费用)÷开栓供热总面积或(购热或燃煤总成本+输送热力总费用)÷[(1-未开栓率)×供热总面积]

两部制热价的计算:单位面积热价(元/平方米)=(购热

或燃煤成本+输送热力总费用-未开栓户承担的基本热费总额)÷开栓供热总面积

在现阶段对分户控制供热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

价水平应控制在热价总水平的20%以内;是否采用两部制计价方法,需通过听证会选择。

(二)热表计量热价

具体暂按《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联[2010]197号)执行。

(三)合理制定供热差价

具体分类供热价格要根据不同用热户的承受能力及用热特点和相应的税收政策核定,各类供热价格要适当拉开差价,居民采暖供热要从低安排价格;服务类行业采暖用热与其它工业企业采暖用热要执行同价;社会养老服务业要执行居民采暖供热价格。具体供热分类及比价关系由当地政府确定。调整居民热价,对低收入居民要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促进公平竞争

为深化价格改革和促进供热体制改革,遏制垄断,促进公平竞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热电联产热源输送主干管线经营企业(含调峰供热)向支线或配热管网经营企业销售热量的机制,并在终端销售价格不变前提下,相应建立趸售价格或由两个经营环节协商定价机制,对热负荷超过热源设计的正常生产能力,而对热源的成本产生影响时,该部分出厂热价可在不超过锅炉供热燃煤成本前提下,由热源生产和热网企业协商议定出厂热价。协商议定出厂热价是否实施煤热价格联动,由协议双方自行决定,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更好地促进节能减排,加快改造、撤并小锅炉、降低转换热源成本。

六、建立煤炭价格及供热成本监测机制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价格的成本监审,会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煤热价格联动的同时,建立供热用煤价格、供热成本统计指标体系,选择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主要供热企业和煤炭供应企业为监测对象,建立定期的煤价报送制度和供热成本(区分生产、输送、供应不同环节)报送制度,供暖期结束后,将当期供热用煤平均价格、不同热源的供热煤耗以及单位耗热量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作为煤热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加强社会监督,增加煤热价格联动和供热价格管理的透明度。各热力企业、煤炭销售企业应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七、加强供热价格监管

各地应制定供热质量监督管理、室温检测及不达标退费等具体管理规定。对供热期内供热质量不达标、群众反映大的供热企业,除按有关规定退费外,价格检查部门对其供热区域的单位面积、热耗量或煤耗量以及燃煤热值可进行补充检查。凡热耗量或煤耗量以及燃煤热值未达到定价时规定标准的,均做为违纪处理。对弄虚作假实施联动涨价或在煤价下降后不及时联动降价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供热价格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全省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和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对供热价格监管力度,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地供热价格制定、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2016年8月10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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