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政策正文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全文)

2016-11-14 11:4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自备电厂并网发电火电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与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操作,必须按有关通信电路检修规定提前向调度机构申报,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

3.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万千瓦考核。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2分/万千瓦每天考核。

4.因电厂设备、光缆原因造成并网发电厂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2分/万千瓦考核。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

(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

(3)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数据网信息等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

(4)造成电网与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时;

(5)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

(6)并网发电厂内通信电源全部中断的;

(7)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

第三十八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须以双机双网来设计、选型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并报调度机构备案。其接口和传输规约必须满足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须是通过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或相关调度机构认可的测试机构测试合格的产品。

2.并网发电厂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的要求,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连接处部署经过国家制定部门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备,实现双向身份认证、数据加密和访问控制,确保并网发电厂二次系统的安全。

3.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应遵循调度规程和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应能及时、准确、可靠的反映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工况。

4.并网发电厂的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应同时通过两级调度数据网接入相应调控机构主站系统,满足双通道要求。电厂端接入的各类自动化信息(远动、PMU、电量等)应满足调控机构对接入信息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原则上应采用发电厂直流系统所提供的直流或逆变的交流供电。

5.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事故或故障时,应按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6.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相关电网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按要求进行自动化设备的改造,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有关电厂自动化设备的整改工作。

7.并网发电厂机组监控系统或DCS系统应及时、可靠地执行所属调度机构自动化主站下发AGC/AVC指令,同时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对接收的AGC/AVC指令进行安全校核,拒绝执行超出机组或电厂规定范围等异常指令。

8.并网发电厂自动化系统和设备检修、改造或消缺工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异常信息上传系统。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应向调度机构准确、实时传送要求的调度自动化信息。对信息量传输不完整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项每天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1分/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处于安全区Ⅰ、Ⅱ的业务系统的安全防护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调度机构的具体要求。如调度机构检查发现并网发电厂不满足要求或擅自改变网络结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万千瓦考核。如由于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调度机构业务系统被病毒或黑客攻击、网络异常,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如造成电网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应配备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装置而未配备装置者,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3分/月考核。

3.并网发电厂未经许可,擅自退出或检修调度机构管辖的自动化设备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4.并网发电厂的远程终端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关口计量装置的考核、纵向加密装置的考核:

(1)事故时遥信误动、拒动,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3分/万千瓦考核;正常运行时遥信频繁误动,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03分/万千瓦考核。

(2)遥测月合格率、遥信月合格率低于99%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3分/万千瓦考核。

(3)发电厂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原因造成量测数据跳变,影响电网实时数据的按6分/次考核;造成实时数据长时间不刷新或错误,按2分/次考核;异常或故障超过24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3分/万千瓦考核,3天内未向相关调度机构提交故障报告按2分/天考核。

(4)发电厂PMU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1分/万千瓦考核;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05分/万千瓦每天考核。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PMU量测数据缺陷,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02分/万千瓦考核;超过24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01分/万千瓦每天考核。电网事故时并网发电厂未能正确提供PMU量测数据影响事故分析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6分/万千瓦考核。

(5)发电厂电能量采集终端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1分/万千瓦考核;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04分/万千瓦每天考核。

(6)并网发电厂的纵向加密装置因故障退出加密状态或影响主站端的数据传输时,按2分/次考核;不影响数据传输但是未经网调许可私自关机或旁路时,按1分/次考核;设备进行检修时,需提前1天与上级调度机构进行申请免考核;如未申请免考核,退出时间超过1小时未投运,按1分/天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置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2003)、《大型汽轮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650-1998)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相关试验。

2.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其中青海、新疆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配置PSS装置,并网发电厂其他机组应根据西北电网稳定运行的需要配置PSS装置。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按要求应配置PSS装置的并网发电厂未配置PSS装置,按全厂容量1分/万千瓦每月考核。

2.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和PSS可投运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机组容量0.5分/万千瓦每月考核。

3.强励倍数不小于1.8倍,否则,按机组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第四十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调速系统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DL/T824-2002)、《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基本技术规程》(DL/T563-1995)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相关试验。

2.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四十一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月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应与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相适应,不满足污秽等级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受条件限制不能调整的应采取其它的防污闪措施。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校核其(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热稳定容量。对于升压站中的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阻或高阻接地的系统,必须按异点两相接地校核接地装置的热稳定容量。

4.并网发电厂升压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满足调度机构的要求。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可用率不小于99%,预试完成率为100%,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重大缺陷的消缺率为100%。若以上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万千瓦考核。

第四十二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水电厂水库调度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调度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责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

2.调度机构及并网水电厂应做好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并按《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调度机构及水电厂应保证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维护管理范围内通信通道的畅通,负责水调自动化系统的信息维护。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向调度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传送水情信息及水务计算结果,并保证传送或转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度和可靠性,否则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万千瓦考核。

3.调度机构应合理利用水力资源,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和水电厂在电网运行中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等作用。并负责编制水库群补偿调节方案,开展水库群优化调度工作等,并网水电厂应按相应调度机构的规定及时上报月工作简报、月报表、汛情周报、洪水小结、年工作总结等水情信息,发生重大水库调度事件后,应及时汇报相关调度机构,并按调度机构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否则每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2分/万千瓦考核。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自备电厂查看更多>并网发电查看更多>火电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