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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全文)

2016-11-14 11:4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自备电厂并网发电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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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调停备用服务补偿

燃煤发电机组在停机备用期间,每天按1分/万千瓦补偿,最多补偿7天。

第二十二条  黑启动服务补偿

黑启动服务用于补偿弥补发电机组用于黑启动服务改造新增的投资成本、维护费用以及每年用于黑启动测试和人员培训的费用。

具备自启动、自维持或快速切负荷(FCB)能力的发电机组应自行申报并提交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黑启动能力检验报告,并且每年做一次黑启动实验,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对调度机构按照电网结构指定的黑启动机组按水电机组5分/月,火电机组10分/月,全厂最高30分/月补偿。待条件具备后以市场竞价方式确定黑启动服务。

第二十三条  稳控装置切机补偿

区域稳控装置动作减出力或切机后,按每万千瓦20分/次补偿。为提升本电厂送出能力的稳控装置所切机组不予补偿。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调用的情况进行计量,以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共同认可的计量数据及调度记录等为准。

计量数据包括电能计量装置的数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电压曲线、电网频率等。

第二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各有关电力企业建设相应技术支持系统。技术支持系统主站设在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计量、统计等,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发电企业应设立子站,进行查询与信息反馈。

第二十六条  遵循专门记帐、收支平衡、适当补偿的原则,全网统一标准,按调管范围对辅助服务调用情况进行统计、计算,分省平衡、结算。

第二十七条  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全部并网运行管理考核费用;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上述费用减去辅助服务补偿所需总金额的差额部分由各省(区)内发电企业按照上网电量的比例进行分摊。

计算公式如下:

辅助服务补偿所需总费用与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总费用依照并网发电企业并网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分值计算,每分对应金额均为1000元。

则某并网发电企业结算金额=1000×(∑有偿辅助服务补偿分数-∑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数)+分摊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其直调发电厂(站)辅助服务补偿的评分工作。各省(区)电力调控中心负责本省(区)电网内全部发电厂(站)考核、补偿分值汇总和分摊计算工作。

各省(区)调度机构将本省(区)电网内各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辅助服务补偿分以及纳入辅助服务补偿的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等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并计算出各电厂考核补偿结算金额。

第二十九条  考核补偿结算金额按月统计,在下月电费结算中兑现,月结月清,过期不追溯。当月上网电量不足扣罚考核电量,剩余部分记账顺延至次月结算,年度结清。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资料。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按规定向并网发电厂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网站、会议、简报等多种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其直调发电厂及所属地区调管电厂的辅助服务补偿评分工作,并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并网发电厂披露上月各直调电厂及所属地区调管电厂并网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并网发电厂对考核和补偿情况如有疑义,应在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经核查后,在接到问询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网发电厂经与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向属地能源监管机构提出申诉裁决。

第三十二条  西北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所调管电厂并网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情况和明细报西北能源监管局,经西北能源监管局审核后,由各省(区)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电厂进行统一分摊计算。

第三十三条  各省(区)电力调度机构于每月第1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本省(区)电网内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情况和明细(含各电厂当月考核补偿项目内容、分值计算及全网各考核补偿项目情况)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本形式报属地能源监管机构审核。各属地能源监管机构于每月第20个工作日前公布上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结果。各省(区)电力公司应于次月底前在厂网电费结算中予以兑现。

第三十四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每季度总结分析辅助服务补偿开展情况,并于下季度首月20日前书面报属地能源监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其中,并网发电厂与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辅助服务补偿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应予以配合。现场检查措施包括: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

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

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

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违反有关规定的,能源监管机构应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处罚并对相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的《西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西电监办〔2011〕118号)同时废止。

 

抄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综合处                          2015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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