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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

2017-03-10 17:5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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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场运营机构权责】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与电力交易机构做好信息交互,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三条 【基本准入条件】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直属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的电力交易。

第十四条 【直接交易和批发零售交易准入】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用户企业和售电公司的准入与退出按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出台的有关准入与退出的规定执行。售电公司的准入退出应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规定执行。各类市场主体必备的准入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发电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排放达标;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

1.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2.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符合产业政策、未欠电费的用户企业均可自愿参与零售交易。

(三)售电公司

1.承诺遵守风险防控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2.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第十五条 【辅助服务交易准入】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备提供辅助服务能力的发电机组均可申请参与辅助服务交易,鼓励支持符合技术标准的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如可中断负荷)等参与;

(二)能够提供满足技术要求的某项辅助服务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在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认证后,方可参与交易;

(三)有辅助服务需求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均可申请进入辅助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市场准入手续】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规定的程序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市场主体在相应手续完备后正式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任何交易机构注册,注册后可以自由选择平台开展交易,但须事先得到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相关部门的批准。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向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注册变更或撤销】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公示确认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准入市场的条件时,由能源监管机构撤销注册。

第十八条 【市场退出】市场主体退出,原则上 3 年内不得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退出的电力用户须向售电企业购电。退出市场的主体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电力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其相关合同电量。

第四章 市场交易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市场用户】市场用户分为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市场注册时分类管理。

大用户是指进入湖南省直接交易目录的用电企业,原则上要求年用电量(上年度或本年度预计)在 3000 万千瓦时以上;此类用户可以选择参加批发交易(含直接交易),也可以选择向售电公司购电,但二种方式同期只能选择其一。

一般用户是指除大用户以外、符合基本准入条件、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其它用电企业(单位)。此类用户不能直接参加批发交易(含直接交易),只能进入零售市场开展交易(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进入批发市场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全电量原则】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并取消其目录电价;不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享受保底服务,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

第二十二条 【批发交易】批发交易可以与直接交易合并组织,也可以单独组织。合并组织时,售电公司视作一个大用户,除执行售电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外,与用户企业的权利义务对等。单独组织时,须有多个售电公司参与,批发交易的电量规模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批发交易可采用双边交易、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代理交易】售电公司可以代理一般用户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但事先应与相关用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交电力交易机构备案。代理关系应相对固定,原则上持续代理时间应在半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零售交易】售电公司批发购得电量以零售交易的方式转售用户。零售交易须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向交易机构统一备案。

一家电力用户同一时期只选择一家售电公司通过零售交易购电;参与直接交易的大用户在参与批发交易(直接交易)的同一时期,不允许参与零售交易。

售电公司参与批发交易(直接交易)时,应持有与用户企业签订的购售电意向合同或代理合同,原则上申报电量不得高于所签合同电量的 130%。售电公司应将成交电量及时通过双边交易落实到具体用户,抓紧签订交易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备案时间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一)当次交易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二)合同正式执行前 3 日。

第二十五条 【预付制度】售电公司达成交易后,应向交易机构专门账户预付部分交易款项。预付金额一般为交易额的 5%,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月支付(交易周期仅为 1 个月或不足 1 个月的为全周期一次付清)。一次付清的或分月首次支付的,预付截止时间为发布正式成交通知的次日;分月支付(不含首次),应每月 25 日前将次月交易电量对应的交易额预付金额一次付清。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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