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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合同转让交易时序】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应在合同执行 3 个工作日之前完成,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即可进行转让。
第二节 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四十六条 【跨省区优先发电】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合同),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优先发电计划。
第四十七条 【省内优先发电】根据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确定的省内优先发电,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三节 年度双边交易
第四十八条 【信息发布】每年 12 月初,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二)次年市场交易电量;
(三)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
(四)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四十九条 【交易类别】年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及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交易,下同)。
第五十条 【交易意向提交】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年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第五十一条 【安全校核】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第 1 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交电力交易机构。
第五十二条 【确认交易并签订合同】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反馈安全校核结果后的下 1 工作日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后当日(如交易结果发布时间超过 15:00 时,可为次日,下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异议,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收到异议的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后第 1 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反馈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反馈者视为无意见。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批发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四节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第五十三条 【信息发布】每年 12 月中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年度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年集中竞价交易电量预测;
(三)次年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联系送出地平台共同发布);
(四)次年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四条 【交易类别与时间】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由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第五十五条 【数据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分月电量、分月电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上应分月申报、分月成交。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五十六条 【市场出清】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交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集中竞价交易结果原则上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十七条 【年度交易结果汇总】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年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 12 月底前将双边和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五节 年度基数合同签订
第五十八条 【签订时间及偏差处理】根据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安排,在每年 12 月底前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基数电量确定后,偏差主要通过市场方式确定。
第六节 月度双边交易第五十九条 【信息发布】每月上旬,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下个月(或后续 2-3 个月)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下个月(或后续 2-3 个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
(二)下个月(或后续 2-3 个月)市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下个月(或后续 2-3 个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联系送出地平台后发布);
(四)下个月(或后续 2-3 个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条 【交易时间】月(季)度双边交易由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 3 个工作日。月(季)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及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
第六十一条 【交易意向提交】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月(季)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月(季)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月(季)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月(季)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包括互保协议)。
第六十二条 【安全校核】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第 1 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交电力交易机构。
第六十三条 【合同签订】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反馈安全校核结果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发布月(季)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后第 1 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异议,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反馈者视为无意见。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月(季)度双边直接交易、批发交易、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七节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六十四条 【信息发布】每月中下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月(或后续 2-3 个月)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或后续 2-3 个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或后续 2-3 个月)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或后续 2-3 个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或后续 2-3 个月)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五条 【交易时间】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由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第六十六条 【数据申报】月(季)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电价(多个月度的集中交易应分月申报,分月成交)。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六十七条 【市场出清】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第 1 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六十八条 【月度交易结果汇总】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月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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