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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核损害赔偿溯源

2018-05-28 09:37来源:核史钩沉作者:微言关键词:核事故核电厂核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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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核损害赔偿法案

为了给立法提供技术支撑,安德森要求原委会对一个大型反应堆严重事故的发生概率和后果进行研究。1956年8月中旬,原委会把这个研究任务委托给了布鲁克海文国家实验室。

研究过程主要围绕四个问题展开:严重事故情况下裂变产物释放的概率有多大?影响裂变产物扩散到公众区域的条件有哪些?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辐射照射或放射性污染的程度是多少?严重事故情况下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是多少?由于缺乏运行经验和充分的研究数据,他们不得不采用非常保守的假设和方法进行分析、评价。

1957年3月15日,原委会收到了研究报告,即著名的《大型核电厂重大事故的理论可能性及后果》(WASH-740报告,也称为《布鲁克海文报告》),随后提交给了原子能联合委员会。报告给出了在今天看来相当耸人听闻的研究结果:

对于一座热功率500MW的没有安全壳厂房的大型压水反应堆,在50%放射性物质总量释放到大气环境且同时遭受最不利天气状况的假设情况下,将造成3400人死亡、43000人受伤,财产损失高达70亿美元;假设运行的反应堆超过100个,发生这种灾难性事故的可能性极低,估计的概率在10-5~10-9/(堆﹒年)之间。

以今天的认识来看,这一报告研究了理论上可能而实际上极不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形。可想而知,这个研究结论在当时的核工业界产生了震动,更是给私营公司带来不安。爱迪生联合电气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对外宣布,公司会继续推进纽约市附近的印第安纳角核电厂的建设,但如果保险问题没有妥善解决的话,他们将不会装料、运行反应堆。通用电气公司的麦考恩则宣称,如果国会不通过核损害赔偿法案,他们将停止德雷斯登核电厂的后续建设,而且民用核能市场会崩溃,私人投资也将撤出核领域。

此言一出,原子能联合委员会和原委会似乎没有退路了。通过各方激烈的争论与妥协,国会最终于1957年9月2日通过了世界第一部核损害赔偿法律《普莱斯-安德森法案》。根据该法规定,一次核事故造成的核损害赔偿责任,分成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电力公司通过购买商业责任保险来赔偿,赔偿金额最高6000万美元;第二层次为联邦政府提供的责任担保,5亿美元封顶。如果赔偿数额超过5.6亿美元,则由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附加救济措施。

《普莱斯-安德森法案》相当于给企业投资核电吃了一颗“定心丸”,保护企业不用担心因严重核事故而破产,同时又保护公众在遭受核损害后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成为美国核电发展的里程碑,奠定了核电产业兴起的基础。

3 法案延续

作为1954年《原子能法案修正案》的组成部分,《普莱斯-安德森法案》通过之初确定的有效期为10年,即1967年8月截止。当时的设想,一旦电力公司能够证明核电厂持续保持安全运行的良好记录,完全可以在商业保险市场自行解决赔偿问题,就不再需要法案保护了。为此,美国保险业成立了一个叫作“美国核保险公司”的“保险池”,至今为止成员单位共包括60多家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

然而,到1966年的时候,现实的情形很明显,核工业仍然不能获得足够的商业责任保险保障,为此国会将法案作了适当修正,确立了核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延长到1976年。

在此过程中,正好赶上美国煤炭行业进入市场的低迷期,由煤矿开采、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以及矿工联合会组成的煤炭联盟,迁怒于政府对核电行业的“保护”,强烈反对延长《普莱斯-安德森法案》的有效期。“既然核工业界都强调核电是安全的,而且原委会也是这么认为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就没有理由再强迫纳税人为商业投资保险付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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