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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核损害赔偿溯源

2018-05-28 09:37来源:核史钩沉作者:微言关键词:核事故核电厂核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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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主要体现在2007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其中规定,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作为正在崛起的核电大国,我国在2017年9月颁布了核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核损害赔偿制度。鉴于核事故具有赔偿金额巨大、涉及范围广和人员众多等特点,责任认定过程专业性强、难度大,需要适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和指导文件,进一步完善我国核损害赔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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