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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核损害赔偿溯源

2018-05-28 09:37来源:核史钩沉作者:微言关键词:核事故核电厂核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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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能民用的最大障碍

当通用电气公司原子能产品部的总经理麦考恩(Francis McCune)第一次提出保险问题的时候,各方的反应比较冷淡。

1954年初,为了落实时任总统艾森豪威尔的原子能和平利用倡议,美国原子能委员会组织对1946年的《原子能法案》进行修订。在国会原子能联合委员会召开的听证会上,麦考恩提出,应该在修订的法案中增加核事故责任保险的条款,否则由于私营企业缺乏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将成为原子能工业发展的严重障碍。

正如大家所知的那样,随后通过的《原子能法案修正案》没有采纳他的意见,未明确核损害赔偿的有关要求。究其原因,主要基于两点:

一是当时没有任何关于核事故保险的背景研究和数据信息,若要开展充分调研的话,将延迟法案修正案的出台时间;

二是当时所有的核设施都是联邦政府所有,出台核损害赔偿规定的现实必要性尚不迫切。

不过,国会和原委会很快就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了。

事后证明,1954年的《原子能法案修正案》虽然为核能民用和私营公司进入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但在推动和促进工业界积极参与核能开发上,效果并不显著。

电力公司一方面跃跃欲试,另一方面却顾虑重重。在神秘的核能面前,他们不仅从技术角度对之知之甚少,而且也缺乏如何保险的经验,由此觉得不确定性太大,财务风险非常高。

当时,即使支持核能发展的人们都承认,即使通过再完善的安全设计和恰当的选址,也不能完全杜绝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可能性。同时大家认为,发生这种严重事故的可能性,虽然存在,却很遥远。问题是,人们不能确定这种可能性到底有多遥远,以及万一发生时会给公众带来多大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过,有一点能确定的是,万一发生严重的核事故,若受害的法人或个人提起赔偿诉讼的话,私营电力公司将因为无力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而破产,即使购买了商业责任保险,也超出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当时,美国保险市场提供的每个反应堆保险金额最高为6000万美元,虽远远超过其他工业的保险额,但大家仍觉得这一保险额度不能给予公众充分的经济补偿,应该由联邦政府提供一种“兜底”的财务保护,才能免却私营公司的破产之虞。

所以,到1955年的时候,科学家、工程师、电力公司和保险公司的高层以及律师等大量人群,都投入到核事故赔偿保险问题的讨论中来。在这股讨论的热潮当中,作为核能主管和监管部门,原委会自然承担了主要的角色。原委会邀请了10个保险行业的高管组成一个核保险研究小组,安排他们实地参观核设施,并与政府相关人士座谈。几个月后,研究小组提交了一个报告,强调核保险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虽然核事故灾难相当遥远,但是由于涉及到放射性污染的特殊问题,后果可能比其他任何工业事故都要严重。

1956年初,在各方促动下,国会众议员普莱斯(Charles Price)要求原子能联合委员会正式将核保险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参议员兼原子能联合委员会主席安德森(Clinton Anderson),之前曾担任过保险公司的高层,可谓这个立法过程的最佳牵头人选。

 

安德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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