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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鼓励发展热电冷三联供

2019-02-14 09:2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热电机组热电联产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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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管理。

明确在杭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控规范标准,持续深化建设工程扬尘防控。各区、县(市)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建设工地应实施封闭作业,落实“八个100%”长效机制(“八个100%”为: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裸土100%覆盖、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工地主干道100%硬化、出工地运输车100%冲净且密闭、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100%安装、拆除工地100%洒水、暂不开发场地100%覆盖)。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逐步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新技术。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省市相关要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防控水平显著提高。

2.强化道路扬尘治理。

推行城市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全覆盖,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加快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按标准实施道路喷洒和冲洗,减少二次扬尘,逐步推进全市公路(含高速公路)保洁提标。加强道路保洁和清扫,到2020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提高到62%以上。到2025年,实现全市主次干道100%机械化清扫。到2035年,实现全市公路(含高速公路)保洁提标。制定建筑渣土、泥浆转运点布局方案,减少道路扬尘。

3.加强堆场扬尘治理。

规范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到2020年,十城区物流堆场全面实施顶部覆盖,煤堆场和卸煤场所等全面启动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到2025年,完成全市大宗干散货码头粉尘防治综合改造,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率达到100%,喷淋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到2035年,制定并实施煤堆场、料堆场、砂石场及散装货运堆场等扬尘防控规范新标准。

4.加强矿山粉尘防治。

加强矿山复绿及粉尘治理,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参与、企业主体的绿色矿山建设机制。矿山企业应严格落实粉尘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半成品、成品石料堆存场地宜进行场地硬化,装卸石料时必须采取喷淋或喷雾抑尘措施,物料运输要使用密闭式的专用车辆。具备条件的矿山,成品料运输应采用皮带输送长廊,对易发生扬尘段必须实行全密闭,并配备除尘装置。到2020年,实现全市在采露天矿山100%规范运行,加强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加快破损山体植被修复。

5.推进绿化造林工程。

持续推进绿化造林,深入推进平原绿化行动,全面推进珍贵彩色森林建设,加大森林城市、城镇、村庄创建力度,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线、主要水系两侧、城镇周边为重点,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扩大森林面积,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功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5%,平原林木覆盖率达到22%,森林保有量达到1650万亩。

(七)深入治理“城乡排气”,重点推进源头防治。

1.严格控制餐饮油烟。

加强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源头治理,完善城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推进落实小区规划中餐饮配套用房及专用烟道设施建设,在新建小区配套设置满足生活需求的餐饮功能用房。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持续加强无证无照餐饮企业整治。到2020年,完成全市油烟排放情况实地调查,制定分类处置计划。到2025年,重点酒店餐饮企业投用油烟在线监测系统监控净化器。

2.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

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在民用建筑内外墙体上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严格落实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全装修政策。到2020年,全市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到2025年,民用建筑内外墙体上水性涂料使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5年,实现全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到100%,溶剂类内外墙粘结剂零使用。持续开展对城市干洗废气排放的规范化整治,全面推进干洗设施治理,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设备,强制回收干洗溶剂。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采购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

3.加强农业废气管理。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完善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全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

大力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持续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积极推广配方肥和商品有机肥,扩大配方肥应用覆盖面,减少化肥施用和流失,减少农业NH3排放,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八)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1.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

加强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加强与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和绍兴市等环杭州湾城市的沟通协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2.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在现有城市站位基础上,优化城市国控站点点位。提升VOCs监测监控能力,各区、县(市)环境监测部门须具备VOCs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工业园区VOCs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完善的大气环境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预警和应急系统,实现与环保部门监控网络联网。加强企业自行检测能力建设,重点企业按相关标准要求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开展边界层气象与大气成分监测,扩展温室气体监测,提升垂直立体监测能力。2018年,各区、县(市)已完成降尘量监测点位布设,到2020年,完成光化学污染和颗粒物组分自动和手动监测体系建设。

3.构建区域应急预警体系。

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依托全省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络,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开展大气污染物时空分布特征与气象特征分析,判断重污染天气成因,并评估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4.实施季节性污染排放调控。

开展秋冬季PM2.5污染综合治理,实施重点排放行业强化减排。研究制定水泥建材、化工等企业错峰生产方案,推动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实施错峰生产,鼓励建德市、桐庐县和富阳区等水泥行业实施轮检轮休。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重点行业秋冬季污染物排放水平控制在全年平均的70%以下。探索开展夏秋季O3污染专项治理,以遏制O3污染为目标,制定实施夏秋季涉O3污染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并实施火电等高架源区域NOx管控方案,实施石化、化工、涂装、油墨印刷、油品储运等行业限产限排的VOCs强化减排方案。

5.实施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

加强区域大气环境督查机构建设,提升区域监察能力,加大区域环境执法力度。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保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建立定期联合执法制度,统一环境执法标准,在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配备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加强区域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力度,将政府监管与企业预防有机结合,对重点企业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从源头上消除污染事故隐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强化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市大气办)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大气办牵头,发改、经信、建委、城管、公安、环保、交通、农业、气象、城投等部门共同参与,完善大气办实体化运作制度,落实人员、经费等基础保障。实施市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一把手负责制和法定责任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管理制度。

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各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协同治理工作格局。修订、完善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强化应急保障措施落实。各区、县(市)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各应急强化措施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加快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制定典型特色行业的排放标准,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理中发挥标准引领、标准倒逼的作用。研究制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准入目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完善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启动VOCs排污收费。

(三)严格监管执法。

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公益诉讼、污染损害赔偿等手段强化威慑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区域联动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区县(市)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深入实施排污费改税工作,严格实施环境税制度,加大环境税征收力度。

(四)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制度、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保障。加大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实施考核评估。

构建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清洁排放区”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相关办法,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区、县(市)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以及相关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各地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勇于突破、善于创新,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深化约谈工作机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和部门,对其所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环评、能评限批,并约谈该区、县(市)或部门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

(六)强化科技支撑。

积极引导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加强科研院所的大气科研能力建设,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污染源排放清单、主要污染物(O3、NOx、VOCs、NH3等)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通量研究。每两年实施一次污染源解析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开展大气重污染监控及预警技术体系研究,提高对持续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形成精准化空气质量预报模式和重污染分级预警体系。开展大气环境容量研究与评估,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决策大数据技术应用系统。研制VOCs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示范,带动VOCs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

(七)动员社会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浙江生态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全民共治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制作大气环境地图,向社会公开,实行挂图作战。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的扶持,强化民间环保队伍建设,积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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