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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9年禁止新建燃煤发电机组

2019-04-17 11:3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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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武汉市发布2019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其中指出:全市禁止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不予新建燃煤锅炉。详情如下:

武汉市2019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做好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以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为重点,全面统筹抓好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控,保障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良好空气质量,完成省下达的改善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长江、汉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再新建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研究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约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2.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限值。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江岸、青山(含武汉化工区,下同)、黄陂、新洲区等城市主导上风向区域实行本辖区现役源3倍削减量替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4号)和《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战役指挥部关于印发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清单的通知》(鄂化搬指文〔2018〕3号)要求,完成省下达给我市的沿江化工企业关闭、改造、搬迁或者转产年度任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4.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大力化解钢铁等过剩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完成省下达给我市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5.落实《武汉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和分类整治工作。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武汉供电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6.推进大气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汉阳、青山、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别完成不少于2家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7.落实湖北省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部署,全市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40%以上的省级园区(含重化工园区)制订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开展循环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8.江夏、东西湖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等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探索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1.全市禁止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不予新建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7年减少325万吨。增加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供应,持续提高非化石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2019年达到14.8%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3.督促、指导年用煤量大于1000吨的用煤单位建立用煤台帐,参照不少于3天的用煤量储备优质煤(原则上硫分不高于0.6%、灰分不高于15%,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除外),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4.加快“特高压靠城、超高压进城”电网建设。争取更多长江三峡水电份额,提高外来电比例。推进“电气化+”工程,年替代电量不少于14亿千瓦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武汉供电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5.2019年9月底之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燃煤炉窑(不含新型干法回转窑熟料烧成工段)拆除或者清洁能源改造。2019年底之前,全市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6.巩固燃煤锅炉整治成果,对禁燃区20蒸吨/小时以下和各区建成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施等燃煤设施,发现一起、取缔一起。(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7.开展散煤加工销售点整治“回头看”,严防禁燃区散煤加工销售点反弹。加强禁燃区外散煤加工销售点管理,对在禁燃区违规销售散煤的行为,追溯来源并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8.严格煤炭质量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在冬春季期间对商品煤销售和使用单位开展2轮次抽检,对硫分、灰分超过《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局令第16号)规定的,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9.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格实施项目节能审查和监管制度,项目能效达到现有同行业、同类项目先进水平。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1.出台老旧车辆淘汰补贴政策,加快淘汰老旧车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出台重型柴油车尾气治理“以奖代补”政策。各区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等重型柴油车尾气净化装置安装工作,力争完成5000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3.修订《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4.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监管执法机制。在用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研究制定本市、外埠柴油车等车辆的禁、限行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5.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优化全市货物运输结构,推进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向铁路和水路运输转移,提高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占比。加快推动阳逻国际港集装箱铁水联运香山炉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武汉新港管委会,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6.推广新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的公共交通、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车辆。2019年9月底之前,完成500辆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的更新替代。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提供便利。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加快充电桩建设。(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7.完善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加快研究制定促进全市港口(码头)建设和使用岸电设施的鼓励性政策,督促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武汉新港管委会,武汉供电公司)

8.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2019年8月底之前,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管执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湖北机场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9.推进排放不达标的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港口、机场和铁路货场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叉车、牵引车等原则上选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设备、车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武汉新港管委会,湖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10.2019年8月底之前,淘汰老旧农机3000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11.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的行为,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商务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海事、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船用油品抽检执法,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武汉海事局,各区人民政府)

12.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交通运输部门组织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船舶。(责任单位:武汉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四)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督促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汉金凤凰纸业有限公司完成2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研究推进燃煤发电等行业企业烟羽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2.2019年8月底之前,督促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完成4#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改造;2019年底之前,督促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再启动1座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改造,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完成1—6#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加快二回收焦炉煤气脱硫系统改造。推进钢铁行业企业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3.组织开展钢铁、建材、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和使用燃煤锅(窑)炉的工业企业以及工业企业堆场、港口码头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摸底调查,完成一批无组织排放污染综合治理项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4.参照北京、西安等地补贴政策,全面启动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9年底之前,各区至少完成本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任务的50%。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鼓励按照50毫克/立方米标准进行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5.研究制定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烟气脱硝提标改造的支持政策,2019年8月底之前出台。按照2020年底之前完成烟气脱硝提标改造的进度要求,督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加快做好提标改造各项工作,力争改造后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6.2019年底之前,组织完成全市重点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7.2019年8月底之前,督促年售汽油量8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2019年底之前,督促年售汽油量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比例不少于7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8.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石化、化工、炼焦化学工业、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医药、印染、橡胶塑料制品等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和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落实不到位、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督促企业制订治理方案、开展污染治理,推进完成一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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