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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煤电价格矛盾

2011-04-27 10:54来源:国家发改委价格司 刘振秋关键词:煤电价格电价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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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电价格矛盾的症结所在

正确理解竞争的实质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煤电之间的价格矛盾。经济学家阿尔钦指出,竞争是买者和买者之间、卖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学者保罗.海恩更进一步明确解释为:“与合作一样,竞争在市场过程当中也是无处不在的。但是,卖方倾向于和卖方竞争,买方倾向于和买方竞争,而不是买方和卖方竞争”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听起来有点晦涩。试举两个典型事例:一是古董或字画等市场竞拍就是买者(家)之间竞争,价高者得;一是厂商设备招标,卖者(家)之间的竞争,价低者得(同等质量)。

电煤价格放开后,煤电企业之间龃龉不断,大致经历了以下两个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解决办法:

(一)1994年至2002年,电煤价格放开到电力体制改革之前,通过政府行政干预,协调煤电价格矛盾。如前所述,煤炭价格放开后产量迅速增长,出现了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煤炭企业普遍亏损。一方面,为缓解企业亏损,煤炭行业协会代表企业要求提高价格;另一方面,电力企业(厂网一体化经营)以政府管制价格为由不接受涨价,如涨价,政府要将成本增支通过提高销售电价转嫁用户。由此,个别地区煤电争端升级甚至出现停煤、停电现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政府不得已对电煤价格采取了指导价格政策,规定煤炭价格的最高涨幅,同时,提高电价补偿企业成本增支。结果事与愿违,不仅煤炭价格没有到位,煤炭企业经营效益没有明显改善,电网公司下属的燃料公司却成了“盈利”大户。何以至此?市场竞争使然!在煤炭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企业竞相降价以求多销售,增加收入。

(二)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至今,政府通过建立机制协调煤电价格。这一期间,煤电价格矛盾与前期又有所不同,一是煤炭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逆转,由供过于求转为供不应求,由煤炭出口国转为进口国。二是电力体制改革改变了单一购买者状况,买方出现了竞争,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总结以往电煤价格协调经验,结合电力体制改革, 2004年国家出台了“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目的是通过电力价格调整将煤炭等一次能源价格变化及时传导到售电端,促使消费者依据售电价格变化,及时合理调整用电行为,进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施煤电价格联动适当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企业销售电价并不必然带动煤炭价格的上涨(认为“煤电联动”机制是轮番涨价的机制是一种误读)。前述有关竞争理论告诉我们,煤炭价格的涨落是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结果,不是某个煤炭企业能够左右的,也就是说,电力和煤炭是两个不同的市场,价格变化受各自市场供求决定,电力价格变化与煤炭价格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劳动报酬有了较大幅度提高,2010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04年上涨了102%,而同期粮食价格仅上涨了43%,这还是政府为保证粮食安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不断提高粮食价格的结果,否则,二者差距更大。工资(劳动力价格)收入增长比没有拉动粮价同步上涨。反之亦然,多年来我国原材料购进价格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涨幅一直高于下游加工业产品价格涨幅,因为下游加工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只能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技术消化涨价影响。其实,在电力价格实行管制情况下,电力价格随燃料价格变化相应调整并非我国所独有。日本电力企业基本上实行发、供电一体化管理,电力价格仍实行政府管制,电力企业所用燃料几乎都是从国际市场采购的,为此,日本政府建立了电力价格“燃料浮动”制度。这与我国“煤电联动”机制不仅性质上完全一致,甚至具体操作办法也相差无几,如燃料价格变化超过 5%时相应调整电力价格等。

那么,为什么还存在煤电价格矛盾呢?近年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增加了煤炭需求,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煤炭主产省出现了大量的民营资本退出煤炭生产领域,关闭小窑煤的现象,影响了煤炭供给能力,进一步加剧了供求紧张的矛盾,推动煤炭价格上涨。另一方面,煤炭价格的高涨又往往与物价总水平的上涨相伴随,政府为控制物价总水平被迫推迟或停止煤电价格联动。在物价总水平上涨压力得以舒缓的同时,也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一是燃煤发电企业的普遍亏损,甚至影响到发电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生产供应。二是制约了价格信号的传导作用,不仅不利于促进企业合理节约用电和产业结构调整,反而会进一步加剧供求矛盾。三是价格走势与经济变化背离,出现了逆调节。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能源包括电力价格随经济增长均呈上升态势;危机爆发后,能源价格随经济下滑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当经济低迷时,能源价格降低有利于减轻加工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复苏。反观我国,由于一次能源特别是煤炭价格高涨时,电力价格没有随之调整;当经济增长出现回落,需求萎缩时,电力价格又无法相应下调,增加了经济回升的难度。

需要补充的是,煤电联动机制没有执行到位打了折扣,也与煤炭市场发育程度低,市场体系不健全有很大关系。一是受煤炭、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影响,企业短期行为严重,电煤合同基本上以年度合同为主,加剧了价格波动。二是企业法律观念薄弱,信用程度较低,随意改变合同提高价格。比如,2008年煤电企业年度合同签订后,年中,市场煤价格高企,一些煤炭企业随之要求提高合同签订的价格。如果按煤电联动机制将这部分涨价因素完全转嫁给消费者,显然是不合理的。三是部分煤炭主产省采取行政方式对煤炭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区域性垄断趋势增强,抑制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四是个别地区政府或部门对煤炭价格不恰当的干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乱收费。此外,铁路运力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对煤炭价格过快上涨的抑制作用。以上因素,导致市场价格出现不同程度的扭曲,给煤电联动机制正常运行制造了障碍。正如法国经济学家让·雅克·拉平在《规制与发展》书中指出的:市场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得发展中国家经常不能严格执行已经确立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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