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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电煤合同:“难难难”

2012-01-06 17:51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电煤合同煤炭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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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风声甚紧,政府严厉调控煤价的情况下,煤企暂不会公然违反发改委的指令。煤炭企业签订合同时定量不定价,但承诺按规定办事,一方面迎合了政策要求,另一方面又为未来涨价提供了弹性空间。”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宋智晨称,“发改委的限价政策本身就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在供需紧张的情况下要求煤企按照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合同价格给电力企业提供煤炭,扭曲了市场供应规律。但是,在当前煤电体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发改委又不得不采用行政手段,而煤企则采取各种规避手段,不签价格就是规避的一种方法。”

履行难

在合同履行方面,煤炭企业还可以通过违约方式规避“限价令”,导致极低的合同兑现率,据有关数据,2011年我国重点电煤合同平均兑现率只有50%。时下我国铁路电煤运力短缺和运力分配不够合理,加之煤炭资源集中在少数几省,部分省份为保自身供需限制电煤出省,这都增加了煤炭企业的议价能力。例如,贵州省2012年省内电煤供应任务达6700万吨以上,而铁路输送重点合同电煤仅为721万吨;甘肃省近日就明确规定,在电煤紧张时将禁止电煤出省;而煤炭资源大省山西,则大幅下调了2012年煤炭铁路外调量,下调幅值达12.8%。

煤炭资源原本市场化程度就较高,追逐利润最大化是煤炭企业的首要目标,面对市场价高于合同煤价300元左右的价差和未来煤价的上涨趋势,煤炭企业违约的动力可想而知。显然,煤企违约就意味着即使电力企业愿意承担高昂的“交易费用”,签订了合同也不一定能得到煤。如果2012年电煤合同兑现率依然不见起色,电力企业仍将被迫高价大量买入市场煤,这势必导致发改委上调上网电价的努力付之东流,也预示着2012年电力企业的亏损局面仍将难以扭转。

另外,煤企规避的另一种方法就是在履行合同时“以次充好”,利用相对低热值煤炭冒充合同中所签订的高热值煤炭,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涨价。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则会导致市场上劣质煤大量充斥。记者还了解到,因为不同煤矿的重点合同价各异,所以有的煤炭企业通过改变合同的价格基数或质量基数,来达到煤价涨幅超过5%的目的。正可谓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由此可以看出,重点电煤合同履行确有很大难度。“导致政策执行难度大的核心原因只有一个,即利益。”宋智晨认为,“政府规定的煤价远低于市场煤价格,而整个煤炭市场的供应形势又十分紧张,在此情况下,煤炭企业的最大利益当然是按照市场煤价格销售。违背市场规律的行政定价必然导致各种违规行为,这种现象在市场经济下必然出现。”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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