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市场正文

中国煤层气千亿扩张:山西沁水瓦斯争夺战

2012-12-21 13:55来源:《能源》 王晓夏关键词:煤层气瓦斯煤炭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立法正途

煤炭煤层气共生于同一空间,两者都是独立矿种,其探、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两者矿产资源的开发技术、规范要求各不相同,但两者的开采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相互作用。

这就要求煤层气企业在进行煤层气开采时,必须综合考虑煤炭企业煤矿规划矿井接续时间、煤炭资源节约、安全管理、采掘布局等诸多因素,编制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开发规划,努力在时间和空间上实现煤炭与煤层气开发的有机结合和有序衔接。

这种紧密而复杂的联系,需要煤炭企业和专业煤层气企业(或煤炭企业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进行一致和有效的协调。但是,现实之中,煤炭企业和专业煤层气企业之间,因各方利益纠缠一起,无法厘清,所产生出大量纠葛,双方也因此缺乏联系,甚至双方交流仅仅局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冲突和矛盾成为交织在双方之间的一条主线。

晋煤集团认为,因为双方沟通有限,没有交换各自地质信息,煤炭企业在煤矿井下掘进面推进过程中,甚至撞到了某煤层气抽采企业的钻井,险些酿成事故。在这种局面下,煤炭企业甚至站在“保障国家煤炭需求”的大局上,质疑煤层气作为独立矿种的地位。双方之间的攻讦此起彼伏。

客观而言,这一切乱象的产生,只能归罪于煤层气立法的滞后,乃至整个能源行业立法的滞后,而这一滞后的根源就是难以梳理和整合各方之间的利益。

煤层气作为一种独立矿种起步之时,恰逢煤炭工业部刚刚撤销,全国94个国家重点煤矿被下放到地方政府,由此煤炭企业的地方色彩变得浓厚起来。而煤层气属于央企对外合作的专营范畴,在煤炭企业看来,煤层气带有浓厚的“中央色彩”。

一些地方煤炭企业甚至坦言,油气企业对国土资源部的影响过深,使得煤层气这种涉及煤炭和煤炭企业的矿种变得太过“油气化”,从制度设计上没有太考虑煤炭企业的利益。

反过来,油气企业往往对煤炭企业“天生”的观念落伍、眼界狭小而嗤之以鼻,认为正是其缺乏远见,所以在煤层气区块开始注册之时就输在了起跑线上。在他们看来,煤炭行业的进步,往往是行业外的人带动的,例如机械化综采。

所有这些偏见和矛盾,既有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问题,也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央企和地方政府利益的问题。所以这些因利益分割而产生的问题,都亟待通过立法来协调。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证煤层气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煤层气投资者的积极性,并最终促进煤层气产量的提高。

目前,中国并没有一部规范能源行业发展的基本法,也没有具体协调煤层气发展的专门法,即便已经出台了《煤炭法》,但也是上个世纪末迫于当时的紧迫问题的救急产物,已经已经和时代脱节。在相关法律的缺失下,时下只有国务院出台的若干专门政令,来有限地去规范和协调煤层气产业发展,但往往其出发点经常随着煤炭行情和重大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变化,所有这些都不利于煤层气作为新兴产业的发展。

相比之下,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煤层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的管理作用,主要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1983年,亚拉巴马州颁布了煤层气产业法规,成为最早颁布煤层气产业法规的美国州政府。此后,一些州也陆续颁布了煤层气专门法规。

在亚拉巴玛州和弗吉尼亚州在颁布煤层气法规后,煤层气产量大幅度上升,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非常明显。而没有颁布煤层气产业法规的宾西法尼亚州和西弗吉尼亚州,虽然其可采煤层气资源是亚拉巴玛州的4倍,但1996年的总产量却不到亚拉巴马州的百分之一。

一个拥有更加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的行业,辅以完善、健全、照顾到各方利益的法律框架下的市场规则,剩下的就是国家强制力如何维护法律尊严,而这似乎更加重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