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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3-08-02 11: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法修正案环保法二次审议稿环境保护法全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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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环境风险控制,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损害。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和养殖,合理施用肥料、农药及处置农业废弃物等,防止农业源污染环境。
     禁止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农
  用及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和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 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环境信息。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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