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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入法 应具体可操作

2013-08-12 09:54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境环保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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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龟裂,滥砍滥伐、环境污染……一道道干渴挣扎的裂缝,如同触目惊心的伤口,撕裂的声音仿佛正从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间不断传来。环境之殇亦为人之殇,撕扯的疼痛最终让我们感同身受。修法在即,期待法能疗伤,法能止痛。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草案》)目前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修订《环境保护法》中意见分歧最大、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主要有四个:

一是修法重点问题,即综合性的环境法律应该以规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还是以规范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行为为主;

二是环境权问题,即是否在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中确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

三是国家环境义务问题,即如何在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中规定国家(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职责)或责任问题;

四是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主要是如何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问题。

笔者认为,这四个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可分开的一个整体,解决这四个问题的思路应该是:以规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从确认环境权(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出发,规定国家(政府)的环境保护义务,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简而言之就是——从公民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再到环境公益诉讼。

条款解析

应在环保法中确立公众环境权

第一,环境权条款中的主体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

“一切单位和个人”与“公众”、“人”或者“公民、法人和组织”的范围基本相同。

“单位”是我国法律用得较多的一个术语,“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即社会团体)。

“个人”指自然人,包括作为国家公民的自然人和作为外国国籍、无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或个人的范围大于公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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