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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用户直购电改革 “网售业务”如何分离

2013-10-08 16:21来源:能源关键词: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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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供销总社的模式组建政策性购售电企业

很多人可能会对组建这家政策性购售电企业心存疑虑,其中最大的疑虑就是担心它也会像其前身一样,不断坐大、强化其还保留的购售电垄断权,阻止接下来的用户放开,甚至会想方设法将已经放开的用户重新拉入到自己的盘子里来。

对于这一疑虑,我们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一方面,新成立的政策性购售电服务公司与现有电网企业的垄断力不可同日而语。其定位在于两点,一是服务,一是政策性;而现有电网企业则同时拥有调度权和统购包销的独家买卖权。另一方面,也的确需要从一开始就在体制机制的设计上防范其成为电网企业第二,成为后续改革的绊脚石。

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购售电业务的独立与用户开放一定要同步推进,同时如前所述,用户开放的第一步还一定要有足够力度,要一次性开放一半以上的用户。一定意义上,这家政策性购售电公司就是为用户开放做保障,做“兜底”的,而不是自然承接统购包销独家买卖权的。

第二,政策性购售电公司的组织结构可以借用供销总社的模式,采取条块结合的管控模式,从国家到各省、县、乡镇直线管控和指导,保证政令畅通,同时该公司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承担普遍服务和稳定电价水平的责任。

第三,对后续用户开放的时间表和这家政策性购售电公司的职能变迁从一开始就规定好。可以考虑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法律意义上的用户全开放。随着用户全开放的实现,该购售电公司最终成为保护用户的供电者,以及清洁能源基金和保护用户基金的管理者。当然,也可以视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情况,可以在容量市场建成之前,将容量电费管理职能也放在该公司。

也有一种意见主张一开始就成立多家政策性购售电公司,譬如将该职能由五家发电集团来承担,每家在每个省承担20%的县。这一想法看起来很好,但实际是有问题的,首先因为这是一家政策性公司,没有必要分割(因为没有竞争),而且分割只会损害改革步骤和政策的统筹和一致;再者,政策性业务与其他业务尤其是市场性业务不相容,必然要求分开管理,简单捆绑,只会造成新的问题。倒是市场性的购售电公司是完全可以由发电集团去成立,鼓励发电公司进入竞争性售电业务。这里关键是不要混淆了政策性业务和市场性业务。

总之,在改革的这一阶段,成立统一的政策性购售电公司,就如同当年的供销总社。在放开商品流通的过程中,各地供销社与“雨后春笋”般的各类商店、超市、小卖部同时存在,由此拉动商品供应的极大丰富和渠道的极大方便,而供销社从曾经的唯一渠道,逐渐融入到众多的渠道之中。

五、输配电价与补贴管理等技术性问题可后期进行完善

从体制上完成“网售分开”后,细节性的核定输配电价、管理清洁能源补贴和保护性用户补贴,以及继续放开用户、搭建各种交易中心等工作属于技术性问题了。体制调整到位后,后面的机制自然会容易跟进。

在核定各省输配电价上,实际上并没有部分舆论反映的“直购电试点推进的最大困难”。一方面,在此前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过程中,国家已核定出台了11个省市的输配电价,其余省市也可以据此明确。另一方面,电网公司是国有性质,暂行的核定价格即使有多几厘或少几厘的偏差,承担方最终也是国家,完全可以运行几年后再做调整。几年后如果确实亏损,但大的体制问题已经解决了,可以腾出手再来完善细节上的技术问题。当年厂网分开后,电厂上网电价也是多年执行的临时电价;有了第一轮改革的经验,这一轮改革一定会做得更好。

在补贴管理上,一方面包括对清洁能源的补贴,一方面包括对保护用户的补贴,这两项工作都是政策性业务,可以都交给政策性的购售电服务公司。保护用户补贴可以仿照清洁能源补贴,对已放开的市场用户收取2分钱,分省统筹甚至全国统筹。

在逐步放开用户方面,国际上的现有经验已比较丰富,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根据电压等级、用电量、产业政策导向等逐步放开。在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在改革伊始即通过立法明确放开时间表,根据电压等级和用电量等标准逐步放开,这是没有问题的。

总之,当政策性和市场性购售电公司建立后,在逐步开放用户过程中,再来推动大用户直购电,这已是顺理成章,谁也不能扼杀它了。

另外,在网售分开后新成立公司的考核上,电网公司在核定的输配电价约束下微利,关键要达到供电可靠性等技术指标;市场化购售电公司则通过买卖电价差盈利;政策性购售电公司则相当于“兜底”公司,为市政公益等原享受交叉补贴用户供电,享受国家补贴。

社会上还有一种舆论说先推“输配分开”、“调度独立”等,这些不是当前最本质最迫切的问题,也多少涉及电网安全,且改革动静更大,可在第二步改革完成以后再考虑,当前的关键是从体制上分割电网与购售电业务。

(作者系中电国际高级经济师王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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