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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博弈:长协体系须共同维持

2013-12-09 09:10来源:国际商报关键词:煤电谈判电力企业煤炭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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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办下发《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明确将“研究出台有效措施,推动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作为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措施之一。

2012年12月20日,国办下发的《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也曾提出,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同时要求,推进电煤运输市场化改革,对大中型煤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电煤合同适当优先保障运输。同年12月31日,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做好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鼓励直购直销,减少中间环节。

其实,并非近两年有关部门才开始鼓励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早在1997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煤炭流通领域正常秩序,保证国家重点企业用煤,逐步形成煤炭生产企业和用户间稳定的购销关系,原煤炭工业部便出台了《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管理暂行办法》。之后,2004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中,以及之后每年下发的有关做好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中,几乎都有鼓励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供需协议的字眼,而且屡次承诺优先保障中长期合同煤炭的铁路运力,以鼓励煤炭企业与用煤企业能够更多的签订中长期供需协议。

谁在阻碍电煤长协签订?

之前多年,煤炭企业之所以不愿与发电企业签订长期协议,一方面是因为市场需求持续旺盛,煤炭供求长期偏紧,另一方面,也与煤价存在双轨制不无关系。

2012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长放缓,煤炭需求减弱,煤炭市场供求形势出现了明显转变,卖方和买方市场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与此同时,政府也取消了重点合同煤,煤炭市场实现了完全市场化。此时,煤炭企业由于销售难度加大,非常希望能够与发电企业签订长期供需协议。但是,对于发电企业来说,特别是对于在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下成长起来的部分发电企业来说,市场突然间由卖方市场转向了买方市场,在被“压迫”了多年之后,突然翻身做了主人,他们首先想到的可能不是借机尽可能多地与煤炭企业签订长期供需协议,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压低卖方报价,争取从市场上采购更多的低价煤炭。发电企业的这种做法其实也是可以理解的,在市场供求发生转变,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他们不急于与煤炭企业签订长期供需协议有助于进一步压低煤价,最终使自身实现短期利益做大化。

不容置疑,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价值规律总是在发挥作用。当煤价被压的过低时,煤炭供应将开始收缩,之后在某些利好因素影响下,煤价又会出现反弹,煤炭供应出现阶段性偏紧,而煤价反弹和供应偏紧对于发电企业来说,无疑又是不利的。但这就是市场,供需双方企业能够在这样的市场变化中不断培育市场意识和市场精神。经过几轮市场博弈之后,彼此依存度颇高的煤电双方均会不自觉的发现,原来煤炭长协对双方来说可能才是最有利的。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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