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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出台

2014-02-26 15:4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整理关键词:大用户直购电上网电价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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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准入条件

(一)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经济实体,信用良好。

2.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3.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政策,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并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保事故、未曾受到环保处罚。

4.能耗指标先进,电力单耗处于国内、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5.用电负荷相对稳定,全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由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专用变压器或专用线路供电,无企业自各电厂,属于直供用户。

电力用户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准入条件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量化。取得准入资格的电力用户应予公开。

(二)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发电企业;或经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发电企业。

2.电力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火力发电机组单机容量原则上在30万千瓦及以上。

3.机组主要排放物符合排放要求,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保事故、未曾受到环保处罚。

发电企业应按照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取得准入资格或退出的发电企业(机组)应予公开。

三、交易电量

(一)直接交易电量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和市场需求、企业的承受能力等进行合理安排,现阶段年度交易电量暂按全省年用电量的2%左右安排(每年100亿千瓦时)。

(二)直接交易电量实行总量目标管理。当所有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之和超出总规模时,超出的电量从所有合同中等比例扣减。

(三)对单一市场主体交易电量进行约束。限定每个用户交易电量不超过全部直接交易电量的10%并不超过该用户上年度实际用电量,每台机组的交易电量折算成利用小时数不超过全部直接交易电量折算的平均利用小时数的2倍。

(四)省经济和信∫憝化委在安排机组发电量计划时,优先预留直接交易电量,其余电量按原有方式安排。

(五)直接交易电量允许在发电企业之间转让(含发电集团内部)。受让机组必须符合准入条件并经准入管理部门审查、公示,取得准入资格,交易合同必须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合同转让应不影响其他相关单位的利益。直接交易电量原则上不得在用户之间转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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