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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收入确认探析

2014-06-23 11:48来源:OFweek节能环保网作者:Elaine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BOT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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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此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从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首先是进行建造活动,其次是提供运行管理服务,最后是将节能项目无偿移交于用能单位,“建设——经营——移交”这一模式类似于BOT业务,因此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为:分别确认建造业务收入及运营管理服务收入。由于存在变动金额,建造合同总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将建造合同结果视为不能可靠估计,在预计成本可收回的前提下,按节能项目建造成本确认建造业务收入,按用能单位各期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确认长期应收款,按节能项目建造成本扣除长期应收款折算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长期应收款与无形资产之和与收入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收益;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运行管理费用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

(四)仅确认运行管理服务收入

此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对其购建的节能项目于合同期内拥有所有权,且预期会给其带来经济利益,节能项目符合资产的定义。另外,节能项目系为提供服务而持有,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所以其也符合固定资产的特征。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应将其购建的节能项目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合同期内按节能效益确认运行管理服务收入,相应地将固定资产折旧作为成本。

具体处理方法为:按节能项目实际购建成本确认为固定资产;按节能量及合同约定的价格确认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运行管理费用及固定资产的折旧成本。需要说明的是,在实务中有企业将按节能效益确认的收入作为运行管理服务收入,也有企业将其作为商品销售收入,但确认收入的金额基本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一致。

(五)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此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虽然在合同期内对其购建的节能项目拥有所有权,但合同期满后所有权将归用能单位所有,且节能项目资产系专为用能单位设计和建造,性质特殊,只有用能单位才能使用,以上均说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因此对其应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按用能单位各期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作为最低租赁收款额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按节能项目实际建造成本结转节能项目资产,将两者之差(即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将用能单位于合同期内支付的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作为或有租金,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原标题: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收入确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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