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报道正文

环境污染问题的协同治理研究

2014-07-01 15:08来源:行政管理改革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成本协同治理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四)合理的产业规划——治理的宏观调控者

中国目前的环境问题是现行的粗放经济增长方式的产物。政府拥有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手段,能够根据不同城市地域的规模、性质等特点和环境状况进行相关产业的合理规划,按功能分区建设城市,生活区、生产区、加工区、制造业区等等,严格尊重生态规律。一是要从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出发,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逐步解决城市功能区混杂问题,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政府对相关产业进行转型改革,使其经济增长模式由粗放型转变为节约型,合理调整企业自身因地制宜发展自身产业,使用清洁能源,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污染。二是政府作为环境治理网络的“元角色”,可充分利用其独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对整个治理进行统筹规划,一方面对于企业、地区生产排放污染物体的治理进行有效规划,避免重复建设,防止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发挥其宏观调控功能,加强区域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污染程度以及发展情况,充分利用地区间的优势来进行规模经济的有效治理。如一些城市建立的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像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一样对污水的处理带来规模经济性。形成环境治理产业,进行总体布局和控制,对这一产业的规划政府责无旁贷。

四、对环境污染问题协同治理的前提条件研究

协同治理不能只是单向从合作或是简单的协调意义上理解,而是一种基于合作与协调更深程度的伸展,是一种比合作与协调更高层次的多元主体集体行动。联合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落实各自具体责任,有效发挥各自功能,形成环境污染治理的网络。

由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治理环境污染是一个综合过程,需要各个主体的共同参与,各施其力,形成合力。一是需要政府完成由“管理”到“治理”理念的转变。形成环境污染治理的多元主体,合理利用各个主体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中的优势。二是社会组织在参与治理时应当注意活动的透明性与公正性。三是企业必须转变“重经济,轻保护”的错误观念,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做到从原料采购到生产销售,最后到废气物的排放,都能够做到清洁环保,在治理污染问题的同时获得经济效益。四是公民要充分认识其在环境污染协同治理过程中所发挥的基础性作用。在这些共识的基础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奖惩诉讼制度、提高个体参与治理技术平台、培养彼此间信任等。环境污染问题的协同治理是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四位一体进行的多中心共同行动。其中信任是前提,制度是保证,技术是条件,共同参与是过程,只有当各方达成共识并努力付诸实践,才能够产生协同治理的最大效用,环境污染问题才能得到彻底有效治理。

五、社会在环境污染问题协同治理中的广泛参与

自20世纪60年代末,大规模的环境抗议运动开始爆发,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开始兴起,包括志愿者、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非政府组织。从局部性质的游行示威到全球性质的反核运动,事实上,社会在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上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参与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自组织活动参与治理

1895年,世界上第一个民间环保团体——公共用地及乡间小组保护协会在英国成立。这标志着环境非政府组织(环境NGO)开始作为一种社会参与治理模式登上历史舞台。

自20世纪60年代末起,由于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环境保护运动开始大规模的爆发,志愿者、环保组织等社会组织一方面开始举行街头抗议、游行示威等激进的方式以强迫政府对于环境问题予以回应;另一方面,社会组织通过进行宣传教育的方式,在参与环境污染问题治理的同时,吸收更多人力资源,不断壮大自身能力。例如德国的环境与自然保护联盟,作为一个专业化的环境NGO,广泛参与到环境污染的治理当中,不仅参加听证会、参与议会委员的工作,同时对于地方性的建筑项目和设施建设,以及交通与能源的相关政策也能够进行参与制定。

以“自然之友”正式注册成立为标志,中国的民间环境NGO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并逐步发展壮大,初期主要通过举办讲座、出版环保书籍、分发环保资料、组织义务植树、回收废电池等宣传环保,普及全民环保知识作为参与治理的基本模式。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频发,并且矛盾日趋尖锐,严重的环境问题威胁到人们的生活健康。最近反响较大的厦门PX事件、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北京六里屯垃圾处理厂事件、云南怒江建坝之争、金光集团的APP事件等,都表明了我国社会组织“从和风细雨的环境宣传教育者变为公众或者弱势群体利益的‘监护人’,带来了独立的声音,并在社会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加快完善的大环境下,彰显出作为环境政策的倡导者和推动者的倾向”。

(二)通过与政府的合作参与治理

目前社会组织采取与政府合作的方式来参与环境污染的治理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社会组织表现出一种制度化与组织化,开始与政府建立一种动态的合作关系。双方共同负担起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通过合理的工作分配,完成相同的任务和目标。政府开始逐渐把有关环境污染问题纳入议事日程,相关社会组织也开始参与到有关环境治理的政治性问题的讨论,表明了我国社会组织同政府进行环境污染的协同治理趋势已经开始。

非营利组织在环境污染问题治理方面寻求与政府更为全面有效的协同,是政府监督职能的延伸,是政府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可以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社会组织在环境污染问题协同治理中具有独特优势,更贴近于受污染源头,直接面对的受众更宽更广,所获取的信息更真实可靠。其次,非营利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基础主要来自于民间捐赠、私人付费和公共部门支持(是对政府治理投入不足的一个很好补充),通过这些组织吸引民间资金治理环境,他们往往会以强烈的进取精神和较高的行动效率,尤其是合理有效的资源利用来赢得社会的信任,换取生存所需的多方支持。社会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共同问题有共识的基础上而形成的组织结构,这种力量来自于自发性,更具有感染力,能更有效地带动民间力量去治理环境问题,这种自发的力量更容易持久。更多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到公共事务尤其是环境污染问题治理方面也体现出政府的一种治道变革,是对非营利组织应有法权的一种承认,也是多元主体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一种趋势。

(三)通过咨询平台参与治理

在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因经常需要获得非联邦政府雇员的个人与群体的意见与建议而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拥有自己的章程,各个群体均有代表,实行公开会议,并保留所有的会议记录及文件等以便公共获取。[7]同时在地方上成立市民委员会,国家在进行重要的规划开发项目时,需听取市民委员会的建议与意见。随着社会组织发展的不断成熟,通过为政府提供咨询和建议来影响政府的决策,向政府真实反映出民众意见与要求,作为联系政府与公众的纽带,逐渐成为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另一种主要方式。

(四)通过监督参与治理

政府作为官僚性质的经济人,在治理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设租寻租的问题,帕金森定律和彼得定律论证了政府自身在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官僚膨胀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企业也受限于客观条件,不能够对公众的偏好完全了解,从而无法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中保证全社会的福利。

当今的社会组织多半是由热衷于环境保护的志愿者以及民众自发组成的环保组织,他们具有独立性与非盈利性及“草根性”。这些社会组织凭借这些特征能够有效的对政府、企业等环境污染治理行为进行监督,掌握企业的生产和排污信息,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外部性环境污染问题,同时,也能够有效反应群众偏好,使得政府的政策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原标题:周学荣 汪霞:环境污染问题的协同治理研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污染查看更多>环境成本查看更多>协同治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