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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经济”若干问题辨析

2014-07-10 09:57来源:国资委作者:沈聪关键词:混合所有制经济国企改革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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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备受关注,各种解读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各种声音又不同程度地对呼之欲出的新一轮企业产权改革施以影响。有六个核心和焦点问题值得关注。

其一,对混合所有制存在两种理解

当前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既可以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也可以是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的融合,或者是私营资本与外国资本的融合;狭义的理解则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界定为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

仅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这句阐释来看,广义的理解也有其依据;但联系上下文关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论述,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界定为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交叉持股和相互融合应当更符合《决定》本意,这样更能直接体现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用意,也更利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其二,“混合所有制”会不会取代“公有制”“私有制”

按照通常的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分析:宏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经济结构中不同所有制的构成和比重,在宏观层面上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就是要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指企业内部不同所有制属性的资本构成,在微观层面上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就是要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其实质是调整企业的产权结构。

应该说,这种解释在学理上是能够讲得通的;不过,我们当前所说的“混合所有制”,还是主要就微观层面而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法首次出现在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相联系。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来看,进一步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所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经济关系实现的具体形式,主要是指资产或资本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同一所有制经济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一种具体实现形式中又可以容纳不同所有制经济。因此,这里的“混合所有制”,着重在企业层面尤其是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语境下展开,是为了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同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相对于股份制是侧重于企业资本组织形式中产权来源的多元化,混合所有制要求不仅投资主体多元,而且投资主体的所有制属性也是多元的。

原标题:前线:“混合所有制经济”若干问题辨析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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