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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布两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4-08-15 13:4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输电线路电网建设投资项目核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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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备案或转报;已经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未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备案管理项目,以及未按照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实施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发展改革委于2005年2月发布的《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5〕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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