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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部门分工方案》:涉及火电、清洁能源(全文)

2014-09-09 14:4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力发电分布式能源环保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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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一)尽快制订《海南省新型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相对应的工业园区。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原则上不受理其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三)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市县和行业实施区域、行业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不得批准建设排放大气主要污染物的项目。新建火电、石化、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的污染项目要坚决清理、依法关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五)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将城市森林建设和城郊湿地修复、保护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六)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城镇区域内影响环境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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