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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公布(全文)

2014-09-11 10:5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火电企业环保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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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由发电企业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的,验收结果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环保厅”),由自治区环保厅函告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物价局出具执行相应环保电价的文件,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电网公司”)依据自治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文件,自燃煤发电机组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环保设施的,在取得具有验收权限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文件,并取得自治区物价局的执行环保电价的文件后,可以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包含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第五条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按环保规定同步建设环保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新建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设施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先期单项验收。先期单项验收结果纳入工程竣工环保总体验收。自治区物价局可以根据先期单项验收合格文件,出具燃煤发电企业执行环保电价的文件。

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应按照国家和广西政府确定的时间进度完成环保设施建设改造,由发电企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的,验收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环保设施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第七条 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时,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排放限值相应调整。

第八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并与自治区环保厅和广西电网公司联网,实时传输数据。CEMS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发电企业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及自治区环保厅报告,限期恢复正常。

第九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浓度分布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点位;对所有CEMS监测仪表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 燃煤发电企业安装CEMS 应当符合《计量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计量鉴定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对CEMS监测仪表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确保环保监测数据的准确。

第十一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把环保设施作为主体设备纳入企业发电主设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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