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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公布(全文)

2014-09-11 10:5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火电企业环保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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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拒报或谎报燃煤发电机组超限值排放时段所对应的电量,以及拒绝执行或未能及时执行或不按实际上网电量足额执行环保电价的,按照《价格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环保厅未如实或未在规定时间向自治区物价局函告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相关部门可向环境保护部反映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物价局未按时下发符合条件的燃煤发电企业执行环保电价通知、未足额没收前述应当没收的环保电价款并处相应罚款的,相关部门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级价格、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环保电价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鼓励群众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燃煤发电企业非正常停运环保设施的行为,经查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支持、鼓励新闻舆论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在自治区环保厅组织的平台上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正、副局长,各处室、局属单位,秘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14年7月23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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