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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公布(全文)

2014-09-11 10:5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火电企业环保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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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燃煤发电企业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需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应在计划停运5个工作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厅批准并报告广西电网公司;环保设施因事故停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建立机组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按日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CEMS数据、燃料分析报表(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灰分等)、脱硫剂用量、脱硝还原剂消耗量、喷氨系统开关时间、电场电流电压、除尘压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环保设施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运行台账应逐月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按要求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历史数据报送自治区环保厅和环境保护部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发电企业必须存储保留完整的DCS历史数据一年以上。脱硫脱硝除尘DCS主要参数应逐步设置于同一集控室内。

第十五条 广西电网公司应建立辖区内发电企业的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发电企业的环保设施DCS和CEMS主要参数,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给自治区环保厅作为确定各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的参考依据,若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提出异议,各方应查找原因并进行修正,最终以自治区环保厅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由自治区物价局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超过限值5倍以上(含5倍)的,直接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罚款。

2014年7月1日前污染物排放未达到(GB13223-2011)排放标准限值但达到(GB13223-2003)排放标准限值的企业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

因发电机组启停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或监测数据测点异常不能正确、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由环保部门核定后,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

由于通讯通道故障或环保部门及广西电网公司监测主站故障导致环保监测数据异常的,数据异常期间以电厂CEMS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由环保部门核定。

各火电厂上报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投入和退出运行时的机组发电功率点,由广西电网公司监控平台自动核对,自治区环保厅审核。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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