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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用户直购电:电网企业不从?发电企业真愿意吗?

2014-09-30 09:59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作者:廖学谦 何兆成关键词:大用户直购电电网企业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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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开始试点“大用户直购电”。这本来是符合电力改革市场取向,作为打破电网企业垄断经营,实现开放电力市场的突破口,理应有效推进并像其他许多国家那样取得好的效果。但是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和探讨,除有几个试点是事实上的发电企业单方面让利于用户外,鲜有成效。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固有体制的制约和试点对象范围的局限,本应该在一个大的用户群体上开展的工作而只选择了少数个体,因而远远谈不上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直接交易市场。

大用户直接交易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去年,新一轮简政放权和深化改革方案实施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观点之后,各地结合当前经济形势的要求,将“大用户直购电”作为实施“稳增长”的捷径,纷纷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批复大用户直购电输电价格,然后按各省级政府认定的用户和发电企业,以双边交易或集中撮合的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加上国家批复的输电价格再加上政府基金和输电损耗,作为最终的到户价格向大用户直接供电。仔细分析各省的大用户直购电实施情况,我们不难发现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市场化不充分,并非真正意义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几乎所有开展直接交易的省份,都由政府有关部门为发用电双方设立了准入门槛,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非常有限,行政干预色彩较浓;二是由于部分用户直接交易,大部分用户仍执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双轨制”模式,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的交易电价(上网电价)全都低于政府批准的上网电价,用户到户电价都不高于政府规定的统一销售电价(目录电价),直接交易成为对部分用电企业的优惠待遇。上述做法,已使国家推行“大用户直购电”的初衷走入了误区。

正本清源 还原直接交易的市场本性

要从上述误区中走出来,首先应明确“大用户直接交易”的本质概念,取得正确认识后再实施。

我们知道,电力市场的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售电者、购电者)、市场客体(交易对象,如电能、输电权、辅助服务等)、市场载体、市场价格、市场规则等。下面结合目前各地开展大用户直接交易的情况,就市场主体、市场价格等谈谈想法,也提一些建议。

1.关于市场主体的确定。前面所述目前多是由政府设定门槛,并非是由市场决定售电者和用户,造成直接交易用户成为用电特殊主体。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还是应该用市场的手段,同时考虑与现行用电政策衔接,建议现阶段以省为单位先将所有的大工业类电价用户(或110千伏及以上专变用户)以及独立配售电企业作为直供电对象。关于售电者,考虑暂维持现行电价政策对特殊类别用户的利益保护(居民、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等,以下称为“政策性用户”),对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发电企业(以下称为“政策性电厂”)以外的,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发电企业都作为售电者参与直接交易。这样对购电者来说同类型用户都在同一市场平等竞争,杜绝特殊用户,同时也避免了部分用户直接交易,大部分用户执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双轨制”模式。对售电者来说,由于大工业类用户所消耗电量占了全社会用电量的六成以上,这部分电量通过市场竞争分配,杜绝了现行由政府部门人为分配年度发电计划的不合理现象。另外其他非直接交易用户所需电量,扣除“政策性电厂”所发电量外,可考虑按发电容量等因素公平分配给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机组,从而破解了现行电量计划分配中,对参与直接交易发电机组是否扣除直接交易机组容量以及如何扣除容量的难题。

原标题:关于大用户直购电的几点看法及建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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