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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1月1日德州的零售改革到今天已经有十二年了。十二年来,85%的工商业用户至少一次变更了其所属的售电公司,40%的居民用户也从传统售电公司转向了独立售电公司。在美国,只有德克萨斯州实现了大量用户转向独立售电公司的预期效果。东部其他一些也推进了售电侧改革的州,并没有成气候的独立售电公司及其产业出现。
然而,十二年的实践中,并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售电侧的改革降低了零售电价和工商业用户的电价。独立售电公司进入市场后,也没有看到售电市场的竞争性得到了增强。这与改革的初衷大相径庭。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了这样的情况?从德州市场设计和改革历程中我们能得到什么经验和教训? 引进独立供电商就能增加市场竞争、降低供电价格和提高效率吗?这一系列的问题等待着我们的分析。
一、德克萨斯州的售电侧市场化改革历程
德州电力改革的基石是德州7号法案。该法案于1999年由当时的州长,后来的美国总统乔治•布什签署生效。该法案的内容不只涉及到销售市场改革,更对整个电力市场改革的制度变迁做了详尽的安排,其中包括了对电力市场结构的设计、零售价格管制和竞争激励等设计。针对整个市场从垂直垄断的结构向零售市场化的制度变迁,该法案特别做了一些设计使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平滑化,也使各利益方比较容易接受该制度变迁。但这些平滑设计为售电侧的企业提供了很多投机空间,降低了市场的效益。
德州是美国唯一的从消费侧改革开始进行电改的州。其他实施了电改的州,其电力市场改革都是从发电输电侧开始,即以厂网分离为出发点,只有德州是先从配售分离开始的。
1.1市场结构和价格管制
从市场结构和售电公司体制而言,7号法案规定了不同的售电主体的认定、资质管理和价格管制办法;也规定了趸售市场交易中,售电公司如何支付服务费用、输电费用并向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根据7号法案规定,独立售电公司不拥有发电设备,而原来属于垂直垄断的传统供电公司仍然被允许在市场中存在。但对这两种公司的电价管制政策不一样,亦即存在价格双轨制度。就电力市场的主体而言,除了原来传统的售电公司和独立售电公司之外,七号法案还允许“合作社”式市场主体的存在,亦即超过两个用电户可以联合起来直接到趸售市场上购电。对合作社而言,好处是降低了流通环节的成本,风险是其需要面对趸售市场上的价格波动风险。原有的市属的或者集体所有制的公用事业公司都被定义为合作社。
在规范了市场结构和定义了各个主体后,七号法案对价格的形成和管制机制也做了规定。德州的零售价格并不是实时价格,消费者并不直接面对趸售市场价格波动。法案规定,独立售电公司最多能有两次调价机会,而对传统售电公司的调价规定则更为严格,这就是价格管制的双轨制。传统公用事业公司所属的供电公司在2007年1月1日之前,价格被钉在了2002年1月1日改革执行时所设定的水平。除非传统售电公司能够证明这个价格下,其已经损失了40%的用户或者说天然气价格导致成本上升,否则不允许调价。但独立用电公司则被允许每年调价两次,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调整的依据也是天然气的价格。对合作社而言,由于其直接面对趸售市场,其必须自行承受趸售市场的价格波动。在上述三种市场主体外,七号法案还允许代理商(boxer)的存在。这类企业整合多家售电公司或合作社,整体到趸售市场中议价和竞拍。通过整体性的议价和调节模式,降低进价吸引合作并通过吃入价差获利。
德州售电侧价格管制的另一大特点就是根据天然气价格决定售电价格上涨与否及相应涨幅。根据此规定,当天然气价格改变时,售电公司就可以向能源管理局申请调整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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