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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平滑制度变迁的相关设计
七号法案的另一特点,是对市场从一种制度过渡到另外一种制度时,设计了一系列关切各方利益的平滑设计。这与该法案讨论和形成的过程中,纳入了多方利益主体有关。这些利益主体不仅包括了原有售电公司,还包括了潜在投资者或潜在的通过市场化改革能够获利公司的代表以及不同用户的代表和消费者权益的代表、环保代表等。
在一系列平滑制度变迁设计中,最重要的就是关于搁置成本的估算与平摊的安排。搁置成本是指因为制度变迁导致的资产估价变化造成的成本。例如,在原有垂直垄断体系下,某公司为了保证供电的稳定购置的核电厂和煤电厂,其估值在10亿美元。在改革后,由于发电价格形成的变化,这些发电资产估价产生了变化,变为了6亿美元。那么改革前后的估价差异,亦即4亿美元,就是该公司因为制度变迁而产生的搁置成本。由于该公司购买这些资产时并未被告知改革即将发生,因此估值差距由谁来承担就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根据多方协调,最后该成本的大部分由用户来承担。实际操作中,以资产的折旧周期(一般为20至30年)进行折算。由于每月对每个用户造成的电价波动有限,因此很容易获得用户同意由其承担大部分成本。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平滑制度变迁是对电价变化的冻结和燃油加价的制度设计。德州从改革前到改革中和改革后有一系列的价格调整。七号法案规定,2002年1月1日起,德州实施零售市场开放竞争。州政府在1999年9月1日开始就要求公用事业公司冻结电费波动。但到了2001年,州政府又允许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征收燃料附加费。允许加征燃料附加费的解释是企业可以对未来可能的燃料价格变化提前征收一部分作为定金。这一附加费在2002年1月1日改革开始时自动终止。而七号法案进一步规定,2002年1月1日的电价被人为地在1999年12月31日的电价上减去六分钱。法案制定者声称,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 德克萨斯州的售电侧市场化改革的效果
2.1 售电侧改革一定能够增加竞争、降低电价和提高效率么?
为什么要推进售电侧市场竞争化?最初级的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垄断会造成无效率,所以开放竞争以后就能提高效率和降低电价。然而,这一结论的成立依赖于一系列条件:首先,信息要完全,亦即供给方和消费侧要有关于每一时刻的个体消费行为的信息;然而,在智能电表和智能电网实现之前,各方只能知道一个月或者每天一个消费者的用电情况。第二个是交易费用为零,然而对一般用户而言,就算其看到价格波动,也缺乏即时反应的能力。
实际上,2006年,电力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理论的两位重要学者Joskow和Tirole就曾经发表文章论证了两个问题:一、售电侧市场,完全竞争的体制有可能比垄断体制更加无效率;二、当竞争不完全时,即便引入了独立售电公司,其也会钉住传统垄断售电公司的定价机制,最终使电价无法下降。在这篇重要的理论著作中,两位经济学家指出,当没有智能电表、供求双方只能通过传统电表知道每个月的用电总量而无法获知自己在峰谷时段的具体用电状况时,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将会把售电电价导引向平均趸售价格,但垄断的市场结构能把售电价格导引向固定月租加用电量电价机制,而后者比前者更有效率。
更进一步,他们论证了,在这样一个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社会次优选择和垄断市场均衡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市场竞争化改革反而降低了整个市场的效率。Joskow和Tirole指出,当用户安装了智能电表,让零售商掌握每个用户实时的用电信息,但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阻碍了消费者对电价做出反应的话,市场竞争则比垄断更能够导引向有效率的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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