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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监管的新局面与新期待

2014-10-28 09:35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关键词:能源监管能源局火电审批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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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媒体及专家评论

能源局时代期待大监管

国家电监会并入国家能源局后,由于“政监合一”造就了一个强势的能源监管部门,大能源监管成为可能。然而,我国现阶段是否需要一个强势的能源监管部门,选择“政监合一”是否合适,是不是一种能源改革的倒退?从国际经验看,各国的能源监管体制是“政监合一”还是“政监分离”并没有统一的、固定的模式,到底采取何种形式,应该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具体选择。我国实际情况是,目前发改委在价格和准入方面仍将发挥主导作用,难以纳入真正意义上的监管范畴,这是制度性问题,短期内改变的可能性不大,我国能源监管模式的选择很大程度取决于对这一点的认识。

考虑我国能源领域权力分配格局,采用“政监合一”有其合理性和好处,就是说,我国现阶段能源大监管需要一个强势的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是前车之鉴。具体来说,就是在新能源局内部设置大能源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的能源监管。未来随着能源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是否把能源监管机构独立出来,过渡到“政监分离”,可以根据届时的情况具体分析选择。

“政监合一”后需要进一步改革能源局职能。大能源监管必须有法可依。中国大能源监管体系的构建,在机构改革的同时应该完善能源法律体系,加快《能源法》等基础法律的立法进程,使得能源体制、准入、价格、市场、投资和运行秩序有法律保障,有助于理顺计划与市场、垄断与竞争的深层次矛盾。

——2013年9月11日《中国能源报》

从电监会成立到撤并这十年中,电力监管的实际运行情况和效果来看,还是缺乏有效监管。电监会夹在强势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强势的国有企业之间,其履行职责受到诸多制约与束缚,难以发挥电力监管应有的作用。电监会并入能源局,归发改委管理,电力监管力量上实质上增强了,监管执行将更有效。由于能源局是综合能源管理部门,相比之前独立的电力监管模式,大能源监管除了本身的必要性,还可以使能源监管职能相对集中,改变以往令出多门、相互掣肘的多头监管体制。

相对于分散监管,大能源监管可以从整个能源产业的高度进行综合监管,尤其是当各能源品种关联性和替代性日益增强时,可以协调不同能源间的监管政策。具体来说,将电力、煤炭、油气和新能源等行业监管职能放在一起,更有助于从整体上宏观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等,也可以避免对能源投资造成障碍和扭曲。

——2014年8月6日《中国证券报》

能源局重组后审批权下放力度大增

根据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宣布取消和下放12项涉及能源领域的行政审批权,其中包括水电、火电、风电、电网、油气管道等。这是十八大之后,在能源领域中实施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进行改革的一个体现,也是政府自身改革的一个标志。在能源体制改革中涉及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自身的改革,要使能源领域中资源配置由政府行政审批改为由市场决定,其中项目审批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方面。

——中国能源研究会副会长周小谦2014年1月1日接受访问时表示

原标题:能源监管的新局面与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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