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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投资项目“跑批文”之痛与简政放权之路

2015-01-19 08:59来源:阳光时代能源环境圈作者:郝利关键词:能源审批项目核准火电审批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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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4年底,精简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还企业经营自主权

2014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2014】59号文的形式下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了“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目标,并强调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一是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实行项目核准与其他行政审批网上并联办理;三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四是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同时,《方案》提出,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委商环境保护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

2014年12月31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再次爆出重磅消息,国家发改委和中编办发布发改投资[2014]2999号通知,要求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通知》重申了2004年《决定》的有关原则,明确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通知》提出,银行贷款承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电网接入意见等十八项文件都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的事项。《通知》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和项目业主在经历了十年的“跑批文”之痛后,终于迎来了中央政府简政放权的号角。在额手称庆的同时,大家也还在隐隐地担忧:这些被取消的前置条件和批文是否会换个马甲死灰复燃?是否还会诞生新的象“路条”一样的无冕之文?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条文没有修改之前,部分拟取消的批文和前置程序该如何处理?毕竟我们现在强调的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依文件治国”。这些不仅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需要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每一个项目相关方甚至每个公民所要密切关注的。(文/阳光时代项建业务部 郝利)

原标题: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k4NzQ2MQ==&=203500960&idx=2&sn=0b62201f60a07f782d095df2ed41bc2c&scene=2&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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