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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梯诺尔理论出发 审视我国三十年来的电力市场

2015-01-22 08:42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于洋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侧改革电力市场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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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西兰电力市场中,除了即时市场的买卖外,许多电力需求是基于实现签订的长期合同供给的;这些基于长期合同清算的供电需求,其价格是实现定好的恒定价格,并不随市场价格波动。

这一机制下,如果市场价格较低,供电公司的最优策略就是从市场中买电而非自己发电。如果该公司压供给下降而抬高价格,虽然能从发电中获取垄断利润,但也改变了最优策略。而操纵市场下的最优策略未必能使企业获得比低价格时更高的利润。

因此,长期合同制度的存在,抑制了垄断操纵市场的意愿。而市场价格、长期合约价格和垄断企业供电成本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垄断企业操纵市场意愿的高低。

不过长期合约并非无毒无副作用的药方。

在英国最近一次市场重构中,长期合约分割市场从而降低市场效率的例子,促使人们更全面的审视该制度。

事实上,长期合约也并非总能避免垄断操弄市场;在缺乏其他机制的保障下,有时反而成为垄断甚至寻租的保护伞。例如台湾电改中,台电就曾经在引进民资入电时,和民资独立电厂签订了长期合同。

这些合同都打着“鼓励竞争”的幌子,以比台电价格高得多的价格,全额保障性购入民资独立电厂的发电量。这个案例中的长期合约不仅没有解决台电垄断可能对电价的操纵,更使民资入电增加竞争的本意落空。

垄断监管这个顶层设计,需要正确而有效的机制保障来支撑;而在厘清垄断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前,相关机制设计难免似是而非;在谬之毫厘失之千里的能源市场监管工作中,这样的似是而非会造成市场势力有机可乘,让本来应成为捆仙绳的制度政策成为庇护伞。(于洋)

作者简介:

于洋(微博号:Stanford于洋),毕业于斯坦福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系/经济系,任职美国加州电网,主要关注并研究可持续城市规划、能源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等。

延伸阅读:

曾鸣: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对我国售电侧改革的启示

原标题:探讨梯诺尔的电力市场分析和垄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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