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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推进电价改革 完善环保价格制度(附文)

2015-02-03 08:4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环保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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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差别化价格体系

(一)建立完善促进过剩产能化解的差别化价格制度。完善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超标准耗能加价等制度,建立动态甄别机制和有效监管制度。对铁合金、电石、烧碱等高耗能行业限制类项目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0元,淘汰类项目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30元;对国家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等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40元;对电解铝企业用电超过国家规定电耗的,实行分三档加价的阶梯电价制度,分别加价0.02—0.08元,并根据化解过剩产能的进度和要求,适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钢铁、电石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和节能减排要求,适时调整峰谷分时电价、尖峰电价政策执行范围、时段和电价浮动幅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等高耗能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部分,最高按到户综合水价的4倍执行;其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部分,最高按到户综合水价的3倍执行。

(二)建立完善环保价格和收费制度。完善和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调整考核指标,扩大覆盖面。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改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和征收办法,提高征缴率;结合城镇化发展,探索建立村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运营维护成本、污水处理水质和污泥处理质量以及合理盈利情况,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分类征收排污费,并研究将总氮、总磷纳入收费范围。依据治污成本,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收费征收标准;试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制定扬尘排污收费办法,实施扬尘保证金制度,适时开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研究制定不同类别危险废物处理的指导价格。根据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开展情况,配套建立相关价格管理体系。充分考虑不同流域水土流失状况、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影响差异等情况,合理制定水土资源保持补偿费标准,促进生态环境治理。

(三)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补贴制度。积极扶持风力、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发展,在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基础上,2015年年底前,省级补贴风力发电按每千瓦时0.06元,光伏电站按每千瓦时0.2元,分布式光伏发电按每千瓦时0.05元的标准执行。对焚烧处置垃圾(污泥)和沼气发电企业、具有示范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照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原则,在市、县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基础上,省级分类给予临时电价补贴,促进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健康发展。

(四)建立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加大价格杠杆支持服务业发展力度,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的服务业企业,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抓好服务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的落实,减轻服务业企业负担;建立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依法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或垄断行业延伸服务等方面的收费,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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