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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迈步:电网盈利不再与购售电差价相关

2015-06-24 06:57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贾科华关键词: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体制改革输配电定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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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于6月19日联合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这是继国家发改委6月9日批复《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后,电改的又一项重要推进动作。《监审办法》也是我国第一个针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标志着国家对电网企业成本监管全面进入科学监管、制度监管的新阶段。

蒙西试点方案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第一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也是我国第一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旨在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探索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监审办法》则重在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机制。

据记者了解,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是加强电网企业监管、建立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科学制定输配电价的重要前提。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组织部署成本监审人员,对安徽、湖北、宁夏、云南和贵州5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按照《监审办法》开展成本监审工作。今后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施情况不断修改完善《监审办法》,逐步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垄断行业定价成本监管制度。

具体来看,《监审办法》明确了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归集办法以及主要指标核定标准。主要体现了以下4个原则:一是合理归集。明确电网资产应与输配电业务相关,成本费用按电压等级、服务和用户类别合理归集,为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及测算电价交叉补贴提供依据。二是从严核定。所有成本费用都要剔除不合理因素,明确八项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管理性质费用从严核定,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较多的费用要适当核减。三是新老分开。区分存量和增量资产,增量部分核定标准严于存量部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四是共同监管。在资产和部分成本费用的审核方面,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共同加强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监管。

“这个监管办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电网企业定位于公用事业,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电改基本路径的一个保障机制。”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咨询中心主任曾鸣认为,电网企业的公用事业型定位既符合我国国情,也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同时更是在电力市场条件下继续保证普遍服务、节能减排,以及资源在整个能源系统中实现最优配置的需要。

原标题:输配电成本监管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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