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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

2015-07-02 08:3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电力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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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入条件

(一)电力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原则在110千伏以上(含本数,下同),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大工业用电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年用电量可放宽至1000万千瓦时以上)。符合以上条件、并积极参与和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企业,可优先参与试点。用电电压等级及年用电量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纳入试点。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试点。

(二)发电企业: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有关业务许可的统调公用火电企业。火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企业。水电企业和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市)供电项目暂不参与试点。

(三)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为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主体。

三、电价构成

(一)参与试点电力用户支付的直接交易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二)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三)国网市电力公司输配电价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通知》(渝价〔2010〕179号)执行。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暂参照国网市电力公司输配电价执行。

(四)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参与功率因数考核,暂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浮动。

(五)上述有关价格标准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国家调整后的电价标准执行。

四、交易实施

(一)试点工作原则上按年度组织实施。拟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向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经济信息委;拟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拟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审核,公布具备交易主体资格的企业名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重庆市统一的电力交易平台上完成企业基本信息注册。

(二)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确定试点年度交易电量,2015年试点年度交易电量规模暂定20亿千瓦时左右,今后根据情况逐步增加试点年度交易电量。

(三)根据试点年度交易电量等,具备交易主体资格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按照市场机制协商确定直接交易电力、电量等事宜;交易意向经市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国网市电力公司签订年度直接交易三方合同,交易合同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合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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