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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

2015-07-02 08:3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电力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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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量调剂

(一)发电企业试点涉及的发电容量,在年度和月度发电计划安排时予以剔除。

(二)交易合同生效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在不影响合同已执行部分的情况下,每年9月底前协商提出一次性调整当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合同电量的调整意向,签订并按补充协议执行,补充协议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三)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年度允许偏差范围暂定3%。超出偏差的余缺电量可向国网市电力公司买卖,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发电企业的售电价格按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国网市电力公司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六、计量结算

(一)发电企业上网关口的计量点、电力用户购电关口的计量点,原则上设在其与国网市电力公司的产权分界点,并按照关口计量点记录的电量数据进行结算。

(二)直接交易电费及余缺电量电费采取月度结算、年度清算方式。国网市电力公司与电力用户结算购电电费,与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费。国网市电力公司应优先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三)试点过程中需提供辅助服务的,暂不缴纳辅助服务费用。

七、其他事项

(一)国网市电力公司应及时向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公布预计的输电约束信息,披露电力交易、调度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及时向国网市电力公司报送电力直接交易信息,国网市电力公司应按月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执行情况。

(三)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在紧急或电力供应存在缺口的情况下,电力用户要按有关规定主动采取错峰、避峰等有序用电措施,造成的电量偏差不计入余缺电量考核范围。

(四)交易合同期内需退出的,经相关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并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交易主体资格:

违反国家电力或节能环保政策的;拒不执行交易合同的;不服从调度命令的;互相串通报价,恶意报价,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细则并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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