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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推行前置审批与项目核准并联(全文)

2015-08-04 08:3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简政放权电力项目审批火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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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前,须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建立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制度。完成时限:持续实施。(牵头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出台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建立健全负责法制工作的政府机构人员、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明确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聘请法律专家和律师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完成时限:持续实施。(牵头部门:省法制办,配合部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制定《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方式、程序和情形等内容,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完成时限:2015年底前完成,持续实施。(牵头部门:省监察厅,配合部门:省审计厅、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

(五)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须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实施。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完成时限:持续实施。(牵头部门:省法制办,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

(一)坚持政府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谋划政府立法,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制定政府立法规划、计划时,优先考虑深化改革需要的立法项目,同时按照深化改革要求,适时调整政府立法规划、计划。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实践条件尚不成熟、需先行先试的,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授权。完成时限:持续实施。(牵头部门:省法制办,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注重与上位法衔接配套,建立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不适应深化改革要求、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完成时限:2015年底前完成,持续实施。(牵头部门:省法制办,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完善政府立法体制。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政府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涉及行政管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以政府议案形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法制机构要主动谋划,及时跟进。加强立法组织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公正解决。完成时限:持续实施。(牵头部门:省法制办,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完善政府立法制度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政府立法技术规范。完善政府规章解释制度,及时明确规章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加强对设区市政府立法的督导,有针对性地做好立法技术培训指导,提高全省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完成时限:2015年底前完成,持续实施。(牵头部门:省法制办、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政府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和向下级政府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完成时限:持续实施。(牵头部门:省法制办,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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