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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监办关于开展2015年供电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5-08-26 10:56来源: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关键词:配电网建设电网投资供电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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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5年7月24日至8月15日)

各供电企业对照工作重点认真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于8月20日前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保证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现场检查阶段(2015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

我办将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地点、行程另行通知。

(三)整改提高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

专项监管工作结束后,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形成专项监管报告报国家能源局,并向各有关供电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管工作,认真做好工作部署,落实人员责任,对照国家能源局提出的“五个持续,五个保障”工作目标,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逐项落实工作要求,确保本次专项监管取得实效。

(二)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以开展供电监管工作和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用电满意工程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举措,建立健全服务群众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一是建立规范性文件通报制度,省电力公司所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各类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收费标准等,需及时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二是完善供电常态监管数据报送工作。省电力公司每周二、周四报送10kV及以上受电工程用户基础信息和业务办理信息;每季度报送用电业务办理、供电质量、故障抢修、投诉举报等数据统计情况。

(四)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检查配合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真实反映供电服务和电力建设市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杜绝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现场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资料等行为,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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